湖北黄石政府在扶持创业和商业创业氛围方面做了哪些工作?

湖北

在指定培训机构参加创业培训3个月以上的未就业注册高校毕业生,凭其职业资格证书和营业执照,给予每人1.200元的创业补贴...昨日,湖北省教育厅发布《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政策公告》,出台23条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具体措施。

这23条政策主要涵盖五个方面: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就业;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鼓励优秀毕业生参与企业和科研单位的重大项目;为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提供帮助。

政策解读

个税起征点统一提高到5000元。

个体户营业税起征点统一调整为月营业额5000元。

开办小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整为3%。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应在前三年按每户每年8000元的标准依次扣除。全省个体户营业税起征点统一调整为月营业额5000元(此前我省为1000至3000元)。同时,对大学生办企业,实行企业注册“零门槛”,工商所有证照办理费用全免。税收方面,属于市、区两级,可以考虑适当减免。

自主创业可领2000元创业补贴。

对自主创业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按照每人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对参加就业培训的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按照每人600元的标准给予就业培训补贴;符合条件参加创业培训的,按照每人1200元的标准给予创业培训补贴。将为贫困家庭登记的失业大学毕业生提供就业援助。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可在政府所属人才机构报名,接受免费就业培训、就业实习和就业推荐服务,报考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员工免报名费。对就业援助对象,在规定的职业培训期间,按每人每月150元给予生活补助。

小企业也可以“捆绑”贷款。

凡在全省范围内自主创业的,可在创业地申请不超过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合伙经营或开办小企业的,按每人金额不超过5万元、总额不超过20万元实行“捆绑式”贷款。

尽管有国家和社会政策的大力支持,许多大学生仍然表示自己创业很难。调查显示,79%的大学生认为最大的困难是“资金不足,融资难”。但从过去创业的大学生来看,5万元远远不够,尤其是在合伙创业的大学团队中。这也是为了鼓励大学生团队创业。以前大学生公司即使是几个大学生一起创业,也只有其中一个人可以申请5万元的担保贷款。现在,其他几个股东可以申请贷款了。

在创业基地创业免3年租金。

我省各级政府设立的创业基地内的自主创业人员,自2009年起免收3年租金。

根据省政府计划,2009年至2010年,湖北省将重点创建武汉、荆州、荆门3个国家创业型城市,宜昌、黄石、襄樊等10个城市创建省级创业型城市。为城乡劳动者提供创业平台,鼓励和引导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高科技园区和大学科技园开辟创业基地。

各级政府设立的创业基地内的个体户,自2009年起免收3年租金。鼓励建立“创业示范基地”,并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这一政策不仅为独立创业者节省了大量资金,而且对发展创业基地和创业城市也有重要作用。

新闻观察

高校:政策好,最好出台实施细则。

“政策很有针对性,但还是没有具体的操作步骤。”昨日,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就业指导处处长徐志成怀着复杂的心情拿到了省教育厅最新“出炉”的毕业生就业政策。

徐志成介绍,去年下半年以来,支持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利好政策不断出台,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就业问题,但相当一部分政策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没有实施细则。“比如武汉放宽了高校毕业生的落户政策,但是没有明确学生应该如何把户口留在武汉。我们咨询了多方,得到了不同的答案。现在学校已经开始做毕业生派遣项目了,学生户口留在武汉的问题还是个悬案。”徐志成苦恼地说。

长江职业学院毕业生郭清华和武汉商务职业学院毕业生罗瑶都选择了自主创业。他们对创业扶持政策还是挺欢迎的,但两人都表示,最好有关部门能画出优惠政策的路线图。“否则,我们这些刚毕业的学生很难找到合适的部门办理手续。”

辽宁省相关政策:

国家和各级政府鼓励和支持大学生自主创业,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有利于大学生自主创业的政策,为有志于成就一番事业的大学生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和创业活动的平台。

首先,国家政策鼓励大学生自主创业

近年来,国务院办公厅和有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政策,鼓励毕业生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就业,支持毕业生自主创业。2002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办发〔2002〕19号),明确规定:“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工商、税务部门要简化审批手续,积极给予扶持”, “为个体户、自由职业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对在非公单位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公安机关要主动放宽建立集体户口的审批条件,及时便捷办理落户手续”。 2003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在《关于做好2003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49号)中规定:“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灵活就业。凡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部门核准其经营之日起1年内免收登记管理的各项政费。有条件的地区由地区担保政府确定,在现有渠道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创业小额贷款和担保。”

2003年6月,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下发了《关于切实落实2003年普通高中毕业生自主创业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综[2003]48号),为切实落实国办发[2003]49号文件精神,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提供了六项有利于毕业生自主创业的政策规定。

2003年6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关于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3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发14号)文件中明确规定:“各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总结近年来创业培训的经验,积极组织高校毕业生创业培训。并借助就业劳动保障部门的远程创业培训网络和创业培训项目,重点开发一批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创业项目库,收集一批创业信息,帮助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2003年6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关于2003年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优惠收费的通知》(工商字[2003]76号),制定了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灵活就业和自主创业的一系列优惠收费,促进高校毕业生字体职业和自主创业。

2003年6月,团中央、教育部、财政部、人事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实施西部地区大学生志愿服务计划的通知》(中青联发〔2003〕26号),以鼓励高校毕业生到西部地区就业,满足西部大开发对人才的需求。文件规定了鼓励、表彰和资金保障政策,鼓励大学生自主创业。

2003年9月,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鼓励中小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做好就业工作的通知》(发改企[2003]1209号),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明确规定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高校野外自主创业的指导,开展多渠道、多层次的创业培训活动,帮助他们树立自主创业精神,掌握企业经营管理知识,提高捕捉商机和处理问题的能力。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开办企业的,任何部门不得在法律、行政法规之外设定其他前置审批条件。高校毕业生在各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举办的创业基地创办企业,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1年内免收创业基地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国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范围的担保机构应当优先为高校毕业生创业提供小额贷款担保。

2005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通知》(中办发〔2005〕18号)。积极鼓励和支持报销毕业生到基层自主创业。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三年内免征登记注册、管理、许可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要加强为高校毕业生提供有针对性的项目、咨询等信息服务,对需要贷款的人员提供小额贷款担保或贴息。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通过与社会两个渠道筹集“高校毕业生创业资金”。

我国《独资企业聘任法》的正式实施,规范了个人独资企业的行为,拉动了社会就业,也有利于大学生自主创业。

二、辽宁省鼓励大学生自主创业政策

为贯彻落实国办发[2002]19号和国办发[2003]49号文件精神,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辽宁省人民政府于2003年7月印发了《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若干政策的通知》(辽发[2003]26号)。2004年6月,《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若干政策的补充通知》(辽〔2004〕21号),2006年6月,《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廖伟办发〔2006〕10号)

(一)税收减免政策

①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享受《关于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的通知》(辽政办发〔2003〕12号)规定的全部收费优惠政策。除定向、委托、地区联办、享受体制内补贴的毕业生外,其他毕业生取消城市增容费、省内费、体制费、岗位抵押金。

②鼓励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私营经济。高校毕业生持教育行政部门、人事部门出具并认定的毕业证书和自主创业证明开办个体工商户或私营企业的,工商部门应优先为其办理登记,优先办理,简化登记手续。申请从事小型私营企业的,实行试用期制度。其中,从事企业经营的,试用期一年;从事生产、科技的,试用期两年。试用期内发给营业执照并注明经营期限,免收登记费、变更费和年检费。

(3)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对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凭教育行政部门和人事管理部门出具并认定的毕业证书和自主创业证明,可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208号文件规定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等优惠政策。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在《关于明确再就业优惠政策执行中若干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发〔2006〕70号)中规定,持有“自谋职业”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自2006年6月65438+10月1日起,可以适用财税〔2005〕186号文件。本政策审核期为2006年10月1至2008年2月1。

(四)新设立的从事咨询(包括科研、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信息产业和技术服务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五)新办的独立核算企业或从事交通运输行业的经营单位,经税务机关批准,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⑥新设独立会计师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行业、外贸行业、旅游、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餐饮业。从事教育、文化、卫生事业的企业或者经营单位,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

⑦来到国家确定的新版“老、少、边、穷”地区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在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8)对社区兴办的公共服务实体,实行减费、减税、贷款担保、贴息等一系列优惠政策。

贷款担保政策

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降低门槛,简化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创办企业申请小额贷款担保的相关手续。结合个人信用体系的建立和风险防控措施的有效实施,高校毕业生将逐步自主创业,开办小额信用贷款。

各级政府设立的下岗职工和中小企业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也要勇于为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创办企业申请小额贷款提供担保。

(3)从2006年起设立“高校毕业生创业基金”,通过财政和社会渠道筹集,专门为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创办企业申请小额贷款提供担保。自主创业小额担保额度一般在5万元左右,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海带方式和结算方式由双方约定;对合伙创办、组织起来的毕业生,可根据人数和项目适当扩大贷款规模,最高可担保贷款20万元。

(4)申请小额贷款担保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可自愿向当地教育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书、合理有效的身份证明、贷款项目计划书。市教育部门会同人事部门、团市委对申请人的贷款担保基本条件进行初审并出具自主创业证明,初审通过的相关申请材料由市教育部门提交至同级担保机构。担保机构应当对担保进行审查。担保机构承诺担保后,教育部门将申请人的相关资料提交给有贷款担保合作关系的商业银行进行贷款审核。商业银行经审查批准贷款后,与担保机构签订担保合同,与贷款申请人签订贷款协议,及时发放贷款,并在申请人的自谋职业证明上注明办理贷款。

⑤贷款银行和担保机构应加强信用担保风险管控。建立担保项目风险预警系统,贷款银行对担保项目进行跟踪监控,实现对受助方支付风险的动态控制。建立反担保措施,被保险人申请风险担保贷款,提供抵押担保人或抵押物,担保机构和贷款银行建立受助人饮酒信息备忘录,培育和建立个人信用档案。对于信用良好的贷款用户,在首笔贷款按期还款后,可以继续享受优惠贷款。

⑥高校毕业生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对担保机构和商业银行来说风险较大。担保基金单位清偿90%的贷款损失,商业银行承担65,438+00%的贷款损失。

(3)财政贴息和补贴政策

①财政资金的使用要支持和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办的企业,其研发的科技项目经专家评估论证后,按卡、醒目申报程序,可优先安排科技三项费用。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进入创新服务中心孵化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第一年全额免收租金,第二年减半收取,第三年按70%收取。优先安排高校毕业生从事小型科技示范项目,并按有关规定给予贷款贴息支持和适当补助。

省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优先支持高限毕业生自主创业。对从事自主知识产权软件产品研发的毕业生,在再创业初期给予办公用房租金适当补贴,同时对基础公共软件产品研发费用给予适当补贴。对批量生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的流动资金贷款给予贴息。贴现利率最高不超过党旗银行贷款利率,贴现期限为一年。

(3)鼓励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对符合贷款条件、新增就业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达到一定比例的企业,财政给予贷款补贴。协办行在该业务中发生的不良贷款损失,按有关规定经财政部门批准后按10%补偿,省、市财政各承担50%。

④加大对高校毕业生岗前培训的支持力度。建立专门的培训机构,为高校毕业生提供职业技能培训。财政在核定成本的基础上,按照成本补偿的原则,给予一定的课时补贴。省财政对提供毕业生就业创业能力培训的高校和专业给予专项支持。

⑤对主动到辽西北等地区贫困县乡(镇)、村就业的毕业生,实行减免助学贷款的激励政策。到省定贫困县乡(镇)、村工作并任职2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

近年来,国务院办公厅和有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政策,鼓励毕业生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就业,支持毕业生自主创业。2002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办发〔2002〕19号),明确规定:“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工商、税务部门要简化审批手续,给予积极支持。”“从事个体经营和自由职业的高校毕业生,应当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按照当地政府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对在非公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公安机关要积极放宽建立集体户口的审批条件,及时便捷办理落户手续。”

2003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在《关于做好2003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49号)中规定:“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灵活就业。凡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1年内免收登记管理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条件的地区由地方政府确定,在现有渠道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创业小额贷款和担保。”

2003年6月,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切实落实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综[2003]48号),提出了六项有利于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政策规定,以切实落实国办发[2003]49号文件精神,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

2003年6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3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3]14号)文件中明确规定:“各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总结近年来创业培训的经验,积极组织高校毕业生创业培训,配合就业指导和就业指导工作。充分利用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的远程创业培训网络和创业培训项目,重点开发一批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创业项目库,收集一批创业信息,帮助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2003年6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2003年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制定了一系列收费优惠政策(工商企字[2003]第76号),以促进其自主创业和自谋职业。

2003年6月,团中央、教育部、财政部、人事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实施西部地区大学生志愿服务计划的通知》(中青联发〔2003〕26号),制定了一系列鼓励高校毕业生到西部地区就业创业的优惠政策,引导高校毕业生以多种形式到西部地区就业,满足西部大开发对人才的需求。文件规定了鼓励表彰和资金保障政策,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2003年9月,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鼓励中小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做好就业工作的通知》(发改企[2003]1209号),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明确规定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指导,开展多渠道、多层次的创业培训活动,帮助他们树立自主创业精神,掌握企业经营管理知识,提高他们把握商机、处理问题的能力。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开办企业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部门不得设定其他登记前置审批条件。高校毕业生在各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举办的创业基地创办企业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部门核准其经营之日起1年内免收创业基地收取的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国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范围的担保机构应当优先为高校毕业生创业活动提供小额贷款担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正式实施,规范了个人独资企业行为,拉动了社会就业,也有利于大学生自主创业。国家出台的这些政策为大学生创业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

近年来,为了支持大学生创业,国家和各级政府出台了许多优惠政策,涉及融资、开业、税收、创业培训、创业指导等诸多方面。对于打算创业的大学生来说,只有了解这些政策,才能迈出创业的第一步。

(1)高校毕业生毕业两年内自主创业,在创业实体所在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注册资本(资金)50万元以下的,允许分期到位。首期出资不低于注册资本的65,438+00%(出资不低于3万元),65,438+0年内将实缴注册资本提高至50%以上,余额可在3年内分期到位。

(二)大学毕业生在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新创办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经税务机关批准,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新设立的从事交通运输、邮电通信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经税务机关批准,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新设立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工业、外贸工业、旅游业、物流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餐饮业、教育文化事业和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经税务机关批准,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

(3)各国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符合条件的城市信用社要为自主创业的毕业生提供小额贷款,简化手续,为开户和结算提供便利。贷款金额在2万元左右。最长贷款期限为两年。如果确定到期需要展期,可以申请展期一次。贷款利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确定。担保金额最高为担保基金的5倍,期限与贷款期限相同。

(四)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为自主创业毕业生免费保存人事档案(含社保、职称、档案工资等相关手续)2年;免费提供人才和劳动力供求信息,免费发布招聘广告等服务;对参加人才洽谈会或人才劳务交流活动的,适当减免费用;为创业的员工提供培训和评估服务。以上优惠政策是国家针对所有自主创业的大学生制定的。为了支持地方大学生创业,地方政府也出台了相关政策法规,更加细化,更加贴近实际。了解这些优惠政策,会让大学生感受到国家和政府的支持,坚定创业的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