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的。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方式解除劳动合同。这里所谓的“不能胜任”,是指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任务或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但用人单位的劳动定额标准应该是合理的,即绝大多数劳动者能够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完成。用人单位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标准是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不提前30天书面通知的,还应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胜任工作为由终止劳动者,需要先对劳动者进行岗位调整或培训。如果员工经过调整工作岗位或培训后仍不能胜任工作,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为由直接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劳动者可以要求支付赔偿金,标准为两倍的经济补偿金和1工作年限两个月的工资。《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或者在解除劳动合同前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或者在解除劳动合同前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从规定中可以明显看出,企业对不胜任工作的要解除劳动合同,必须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岗位工作程序,否则视为违法解除。根据《劳动法》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必须协商一致。如不能达成一致,可按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员工不称职,属于用人单位的自主权。因工人岗位变动发生的争议,按上述规定办理。通常,改变劳动者的工作岗位需要通过与劳动者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但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