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安全培训机构广东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实施细则

从事安全培训活动的安全培训机构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安全培训资格分为四个等级。

申请一级、二级安全培训资质,按照《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令第20号)办理。

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同意颁发安全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应当将国家培训资质证书复印件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三级安全培训资质申请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申报单位师资装备、培训设施等条件予以受理和认可。

四级安全培训资质申请由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受理和认定,并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四级安全培训资质的申请程序由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并参照三级安全培训资质的申请程序列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培训项目范围,取得三级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分别承担初级安全主任;特种作业人员;省级生产经营单位分支机构、中央企业在粤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各市(地)为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B类以下(含B类)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或者其他专项培训。

取得四级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乡镇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或检查员);县级生产经营单位(不含高危行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厂(矿)、车间、班组其他从业人员上岗前的三级安全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实施新技术或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对相关从业人员的针对性安全培训,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各类专项培训。申请三级培训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或者开办费50万元以上。

(二)有必要的专职管理人员。

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2006-16-28号

(三)有健全的章程、管理制度和工作制度。

(4)有8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所学专业应与培养方案相适应)的专职或兼职教师,其中至少有5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并经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培训考核合格的专职教师。

(五)具有独立固定的培训场所和能够满足同期50人以上培训需求的教学生活设施,其中专用教室使用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其他单位可以租赁或承租,但租赁期限不得少于3年)。

(六)申请特种作业培训的机构应当具有与培训项目相适应的实训基地或者实习场所(其他单位可以租赁或者承租,但租赁期限不得少于3年)(特种作业培训机构实训基地或者实习场所设施设备评估标准另行制定)。

(七)安全培训所需的其他条件。申请四级培训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或者开办费30万元以上。

(二)有必要的专职管理人员。

(三)有健全的章程、管理制度和工作制度。

(4)有5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所学专业应与培养方案相适应)的专职或兼职教师,其中至少有3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并经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培训考核合格的专职教师。

(五)具有独立固定的培训场所和能够满足30人以上同期培训需求的教学生活设施,其中专用教室使用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上(其他单位可以租赁或承租,但租赁期限不得少于3年)。

(六)安全培训所需的其他条件。禁止培训机构出租、出借下列房屋作为培训场所:

(1)简易建筑。

(2)危房。

(3)从事正常教学的中小学校舍。

(四)其他不适宜培训教学的房屋和场所。申请三级安全培训资质,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申请表》(见附件1)。

(二)安全培训机构章程。

(三)申请人简介(见第十七条)。

(四)企业或事业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或工商名称预先核准证书及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五)安全培训机构教师培训情况汇总表和登记表(见附件2和附件3)。

(六)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专职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等文件复印件。

(七)管理人员和培训教师的学历证书、教师培训证书、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社保关系证明等相关材料的复印件。

(八)教学设备、仪器和图书清单。

(九)教室、资料室、实验室(含实习场所和附属用房)、行政办公楼、宿舍等财产的产权证明和租赁合同复印件。

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表格和文件的打印和复印应使用A4纸,按上述顺序装订成册,并制作成电子软盘一式三份,由熟悉申请材料内容的人员递送。申请人简介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全培训机构的名称和详细地址。

(二)安全培训机构管理人员和教师的学历和技术职称结构。

(3)培训项目的设置。

(4)内部管理制度:

(1)教学管理系统;

(2)培训教师岗位责任制;

(3)管理人员的分工和岗位责任制;

(4)培训档案管理系统;

(5)学生管理制度;

(6)教学设备、设施和器材的维护管理制度;

(7)特种作业培训和演练的安全操作规程;

(8)后勤管理系统(包括住宿、餐饮、交通服务、文体活动等。);

(9)财产和财务管理制度。申请程序:

1,申请三级安全培训资质的单位向所在地县(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培训机构资质申请材料,地市级、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时上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2、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可延长至10个工作日)组织专家或通过相关中介机构完成对申报单位的资质评价。合格的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资格证书;不合格的,说明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承担评估的相关专家和中介机构对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安全培训机构聘用专职教师,必须签订聘用合同,合同期限原则上不少于3年。

已聘用的专职教师因故解除聘用合同时,安全培训机构应当报原资质审批部门备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有安全培训资格证书的培训机构应当向原认可并颁发安全培训资格证书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一)机构关闭、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

(二)法定代表人变更。

(三)专职培训教师被调动或变更的。安全培训机构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各类安全培训项目、培训内容和规定的学时开展安全培训。

安全主任、安全监督员、乡镇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或检查员)及相关专项培训等培训计划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制定。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每2年组织一次安全培训优秀教材的评选推荐工作。

安全培训机构应当优先使用推荐教材。安全培训实行统一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级负责的原则。

(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广东省安全培训工作,并依法对广东省安全培训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具体包括:

1,负责组织各级、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察员培训(不含日常业务培训)。

2.负责组织广东省中高级安全员的培训。

3、负责组织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安全培训的专职教师的培训。

4.协助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和指导安全监督员的培训工作。

5、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各省级生产经营单位对集团公司(或总公司)、中央企业驻粤分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含高危行业)的培训。

6.负责组织广东省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含包装容器定点生产企业)、甲类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含剧毒品、成品油批发企业、加油站)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

7.组织广东省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参加安全培训。

8、委托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省级安委会负责组织各类专项培训。

(二)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本市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所辖行政区域内的安全培训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具体包括:

1,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不含高危行业)、中央企业子企业及其下属单位、市属(工商登记注册的企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2、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所辖行政区域内B级(含B级)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

3.负责组织所辖行政区域内初级安全员的培训。

4、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5、受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负责组织各类专项培训。

(三)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所辖行政区域内的安全培训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具体包括:

1,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乡镇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人员(或检查员)的安全培训。

2.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辖区内县(县级以下工商登记注册的企业)生产经营单位(高危行业除外)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3.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厂(矿)、车间、班组等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从业人员的三级安全培训,以及生产经营单位实施新技术、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对相关从业人员的针对性安全培训。

支持和鼓励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独立开展上述两类安全培训和考核工作;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委托当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协助开展安全培训。

4.受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负责组织各类专项培训。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活动必须坚持由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生产经营单位派员参加培训,培训机构接受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管,依法有序开展培训业务的原则。

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在每期培训课程开始前10个工作日内,将《培训课程申报表》(具体格式见附件4、附件5)报送相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培训考核的处(科)。

各级评估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在培训机构兼职或兼课。评估和认证司

(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广东省下列人员的考试发证:

1.负责中高级安全员的考核,考核合格的颁发广东省中级安全员证书和广东省高级安全员证书。

2.负责各级、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上市公司安全生产监察员的考核,考核合格的,颁发《广东省安全生产监察员证》。

3.负责安全生产培训机构专职培训教师的考核,考核合格的颁发广东省安全生产培训教师证书。

4、负责省级生产经营单位(集团公司或总公司)、中央企业分支机构及其下属单位(不含高危行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考核合格者分别授予《广东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合格证》和《广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合格证》。

5.负责广东省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含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企业)、甲类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含剧毒品、成品油批发企业、加油站)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对考核合格的,颁发相应的安全资格证书。

6.组织省属和中央在粤中专、技校和特种作业培训机构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考试和复审。考核合格的,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含IC卡)。

7、受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安委会委托,或法律法规规定应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试发证的各类人员。

(二)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下列类别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

1.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初级安全员的考核。考试合格的,授予广东省初级安全主任证书。

2.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和复审。考核合格的,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含IC卡)。

3.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省级常驻生产经营单位、中央企业子企业及其下属单位、市级生产经营单位(不含高危行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考核工作。考核合格者,分别授予《广东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合格证书》和《广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合格证书》。

4.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B级(含B级)以下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工作。通过考核的,分别颁发相应的安全资格证书。

(三)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下列类别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

1,负责考核乡镇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或督察员)。考核合格者,授予广东省乡镇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证书。

2、负责对县级(指工商注册地在县级以下的企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含高危行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颁发《广东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合格证》和《广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合格证》。安全培训考核发证应当坚持教考分离、统一考核标准、统一证书样式、分级负责。

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分为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考核。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其他安全培训应当采取闭卷方式进行。试题由省内市县考核机构工作人员组织。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考核标准,结合推广的教材,* * *将参与研发,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机构全面建设广东省统一的考试数据库,供各级考核机构使用。各级评估机构应采取保密措施,严格落实保密责任。

经安全培训考核合格的,考试机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相应的证书。

评估机构向发证机关申请相应证书时,应如实填写《发证审批表》(具体格式见附件6、附件7)。

根据工作需要,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将评估工作委托给有资质的机关和机构。

受委托评估机构应当制定评估管理规章制度,落实评估责任制。安全监督和监理人员;非煤矿山、危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标准,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

除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并公布的考核标准外,其他考核标准由省级安全监管总局制定。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含IC卡)等证件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统一规定制作,并委托相关机构统一制作。

除前款规定的证件外,其他相关证件的样式,包括安全生产监察员证、安全主任证、安全生产培训教师证、乡镇安全生产监督监察员(或检查员)证,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一规定(制作的证件样式见附件8),由考核机构印制。除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外,各类资格证书和其他培训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各类证书有效期如需延长,应在有效期满前2个月内到原发证部门办理延期手续。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有效期为6年,每2年复审一次。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需要延续或者复审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1个月内办理延续或者复审手续。审查的内容包括事故记录、违章记录、培训记录等。复试不合格者,应在复试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办理延期手续。个人在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工作10年以上,并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发证部门或异地相关部门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有效期届满不再进行复审,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有效期延长2年。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细则审核颁发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对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每三年进行一次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28-23-2006号。

一次评估检查,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名单,接受社会监督。各级主管安全培训机构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配合执法监察机构加强对安全培训机构开展安全培训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培训场所的卫生和安全。

(二)课程、课时安排和培养方案的实施。

(三)持证上岗的专职教师。

(4)学生出勤情况。

(5)培训费。

(六)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安全培训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培训的机构应当配合执法监察机构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的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全培训计划的实施。

(二)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安全员)持证上岗。

(三)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其他从业人员岗前培训制度落实情况。

(四)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五)培训记录和档案的管理。

(六)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