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
一、化妆品企业面临的刑事法律风险
1,化妆品企业特有的刑事法律风险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刑法第140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化妆品生产者、销售者在化妆品中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不合格的化妆品冒充合格的产品,销售金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行为。在生产领域,化妆品企业以非法获利为目的,故意制造假冒伪劣产品。在销售领域,有两种情况:一是故意掺杂、掺假化妆品;二是明知是假冒伪劣化妆品还卖。当企业故意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销售金额达到法律规定的5万元以上时,就是犯罪,整容企业将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2.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刑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或者销售明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本罪的具体行为主要包括:
(1)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单位非法生产化妆品;未取得健康证明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生产化妆品;
(二)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原料、辅料、容器和包装材料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三)使用化妆品新原料(国内首次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天然或人工原料)生产化妆品未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
(四)生产的化妆品不符合化妆品卫生标准或者未经卫生质量检验合格的;
(五)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是指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
“不符合卫生标准”是指不符合国家制定的各种化妆品的卫生标准。表现为化妆品企业违反相关化妆品管理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造成严重后果。国家为加强化妆品卫生监督,保证化妆品卫生质量和安全,保护消费者人身健康,制定了《产品质量法》、《化妆品卫生标准》、《条例》和《实施细则》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对产品质量监督、化妆品生产卫生标准、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审批、化妆品卫生质量和使用安全监督、进口化妆品审批、化妆品经营卫生监督、生产经营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等作出了全面规定,形成了较为完整的化妆品卫生质量监督管理体系。本罪中的“造成严重后果”主要是指:(1)破坏人的容貌,即造成容貌变形、丑陋、功能障碍,如使人的皮肤变黑、脸上出现斑点、脱发等。;(2)引起极大的身体疼痛,如皮肤发红、灼痛、瘙痒;(3)造成被害人自杀、离婚、精神失常等其他严重后果的。
2.化妆品企业的非特定刑事法律风险。
化妆品企业和其他企业一样,在实践中经常发生商业贿赂和税收犯罪:
1,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商业贿赂是指化妆品企业为了销售或者购买商品,以财物或者其他方式向对方单位或者个人行贿的行为。化妆品企业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在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中,为获取利益,向交易对方及其从业人员或者其代理人提供或者承诺提供一定的利益,实现交易中的不正当竞争。
2.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法第163条)
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具体表现主要是化妆品企业工作人员在经营过程中,索要挂靠单位财务,以各种名义收受回扣、手续费而不入账的行为。
3.偷税罪(刑法第201条)
纳税人利用欺骗或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不申报,以逃避缴纳大量税款。纳税人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前两款行为多次实施而未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主要表现为:
(1)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不进行纳税申报,数额在5万元以上,占各项税收应纳税额总额10%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发出追缴通知书后,仍不缴纳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接受行政处罚的;
(二)五年内因偷逃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行政处罚两次以上,偷逃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且占各项税款应纳税额总额10%以上的;
(三)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第二,防范刑事风险的措施
1,强化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意识。
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充分认识防范刑事法律风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正确认识和理解企业法律风险的成因和发展特点,研究工作措施,从思想上真正高度重视企业法制建设。重视和加强企业法律工作者队伍建设,必要时对他们进行法律培训,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加强企业法律工作者队伍建设是防范法律风险的组织保证。积极推进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把专业问题交给专业人员,根据法律顾问的指导,防范刑事法律风险。
2.强化健康意识,合法经营。
化妆品的生产和销售应严格遵守产品质量法、法规、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生产和销售应符合《化妆品卫生规范》规定的各类化妆品卫生标准。具体措施,例如:
1)化妆品生产企业:
(1)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接受卫生监督。
(2)完善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人员的健康检查制度。
(3)使用新原料生产化妆品、生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和首次进口化妆品必须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4)生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必须向相关省级监管部门备案。
(五)生产企业生产的化妆品经卫生质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2)化妆品销售型企业:
禁止在化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禁止销售明知不符合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并标明化妆品的来源。
3.完善企业标准体系和管理体系。
管理制度是企业的基础和生命力,规范的制度可以有效防范法律风险。化妆品企业要防范刑事法律风险,在化妆品市场上蓬勃发展,完善的规范体系是保障,在企业内部建立强有力的监督机制,确立企业法务总监在打击违法犯罪中的枢纽地位。建立和完善法律内控规范不仅有利于提高公司的管理水平,也是防范刑事法律风险的有效手段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