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药厂安全生产培训

2014 12,某制药厂按照年度计划对全体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药厂教育培训时间为五天。培训期间要求所有员工无特殊情况必须参加,并安排专人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培训的最后一天,药厂会通过考试来考核培训情况。培训期间,药厂大部分员工都能按时报到,认真听课,但还是有少部分人,尤其是几个部门经理,经常迟到早退,甚至还有人在考核时完全替他们代写。考虑到培训的整体效果,后药厂没有将培训的实际情况记录在培训档案中。企业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会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近年来,安全生产事故不断发生,在许多情况下,安全培训不足也是导致安全事故的间接原因。安全培训不到位是安全事故的重要隐患。因此,通过教育培训,提高决策者、管理者和劳动者特别是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生产知识技能,是关键环节。为了防止安全培训流于形式,我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教育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和考核结果。”同时还规定,生产单位一旦未按规定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将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包括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等处罚。本案中,药厂应当依法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但考虑到培训的整体效果和有关部门检查监督的需要,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应当依法限期改正,并可处以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五条。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和考核结果。

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的;

安全生产,以人为本,综合治理,教育第一。在现代安全生产活动中,安全教育和培训应该无处不在,这是用生命和鲜血换来的经验和教训。因此,企业应主动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