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电子商务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一般原则

第一条本协会名称:上海市电子商务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Shanghai Electronic Commerce Association。(英文缩写:SECA。)

第二条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上海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的若干规定》精神,成立本会。是由本市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事业单位(含在本市注册的外资、中外合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自愿组成的跨部门、跨所有制的非营利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法人,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服务、自律、代表、协调。通过服务会员单位,行业自律,代表行业整体利益,协调会员相关事务,促进上海电子商务健康规范发展。

第四条本会的主管机关是上海市信息委员会,主管机关是上海市社会服务局,登记机关是上海市社团管理局。同时,协会接受上海市信息委、上海市社会服务局、上海市协会管理局的业务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的住所和活动区域:上海。

第二章任务、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六条本协会的任务是:

(一)宣传和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发展电子商务的意见和建议;协助政府制定(修订)与电子商务相关的政策、法规和标准并推动实施;

(二)开展电子商务领域基本情况调查,向会员和有关部门提供电子商务发展信息、市场发展趋势和经济预测,做好信息咨询服务和政策、技术、产业、市场导向,协助政府部门制定电子商务中长期发展规划;

(三)积极开展电子商务学术交流;推动电子商务知识普及和技能培训;开展电子商务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

(四)加强国内外合作交流,组织或参加国内外电子商务新产品、新技术的展览展示,服务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推广适合我国国情的电子商务新技术;

(五)引导企事业单位以客户为中心,积极参与相关电子商务认证和质量监督活动,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

(六)配合政府有关部门推进网上创业;

(七)积极开展协会的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工作,根据政府部门或企事业单位的委托,为电子商务投资开发项目和可行性方案提供论证和咨询;

(八)开发信息资源,编辑出版电子商务图书、音像资料;

(九)完善行业规章,禁止不正当竞争,维护知识产权,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十)完成政府或会员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本会的业务范围:技术交流、咨询培训、中介服务、举办展览、出版资料、承办政府及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事项。

第八条协会的活动原则如下:

(一)协会按照经批准的章程开展活动,遵守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本协会的活动诚实守信,公平公正,不弄虚作假,损害国家、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利益;

(三)协会不以协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以经营单位名义开展活动的,不与行业内企业形成竞争;

(4)协会在开展活动时遵循“民主集中制”和“独立召开会议”的原则,做到独立工作、自主择业、自负盈亏。

第三章成员

第九条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十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同行业企业和其他有关组织;

(二)自愿加入协会;

(3)承认本协会章程。

第十一条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会员申请;

(2)本协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审批并发放会员卡。

第十二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a)在本协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组织的相关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的工作有知情权、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自愿入会和退出自由;

(六)优先使用协会出版的相关图书资料。

第十三条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遵守规章制度,维护行业声誉和利益;

(二)完成本协会委托的工作,支持和参加本协会的各项活动;

(三)按照规定缴纳会费;

(四)主动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相关信息和报告。

第十四条会员退出会议,应当向协会提交书面信函,并交回会员卡。

会员两年内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组织的必要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会员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章程的,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参加人员同意,将其除名并予以公示。

退市会员不服董事会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决定之日起30日内提出申诉,董事会将进行审理并给予答复;如果理事会难以对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投诉作出决定,它可以建议将其提交大会审议。

第四章组织结构

第十六条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领导班子的组成和重大问题的决策,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七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每届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变更会员的,须经理事会表决,报上海市社会服务局和上海市信息委审核,并经市协会管理局批准。但任期延长不得超过一年。大会的职能和权力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或者罢免董事;

(三)审议并决定会费标准;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协会的更名、终止等重大事项;

(六)其他需要会员大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应指定一名会员代表出席会员大会并代表其行使表决权。会员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表决才能生效。

会员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会员单位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并按照授权范围行使表决权。

第十九条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幕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并对会员大会负责。董事总数不得超过会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理事会任期为四年。任期届满时,应召开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

第二十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召开会员大会,向会员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选举或者罢免协会会长、副会长;

(四)根据会长的提名,决定秘书长的任免;

(五)根据秘书长的提名,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

(六)决定办事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的设立和撤销;

(七)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听取和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十)决定委员的罢免;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以随时举行。其他董事由理事会提名,必须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在特殊情况下,董事会可以进行补选,但董事的补选应由下次股东大会确认。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并主持。

三分之一的董事建议必须召开董事会。董事长不能召集的,提议董事可以选举召集人。召开董事会会议时,行长或召集人应提前5天通知全体董事。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当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授权应当在委托书中载明。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召开,董事会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四条本会会员大会行使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职权,理事会行使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的职权,表决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理事会会议应当作成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作成会议记录。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审阅并签名。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是法定代表人。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目前在国家机关没有公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副会长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二)在本协会行业内有较大影响或较高声誉;

(三)最高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

(四)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会会长或者副会长:

(一)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执行完毕未逾五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或者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社会组织的负责人,并对该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社会组织被撤销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五)现任国家机关公职。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会长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连任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批,并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大会,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工作,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协会秘书长候选人;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条本协会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秘书长应主持秘书处的日常工作,其资格应参照第26条。秘书处工作人员实行专职化,人事分配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协会秘书长接受理事会的领导,严格执行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秘书长应该是全职人员。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的工作;

(三)提名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的负责人,提交理事会决定;

(四)制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经理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五)向会长和理事会报告工作;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协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登记管理机关或者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在职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专业能力。

第五章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的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自愿捐赠;

(三)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资助;

(四)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开展活动或者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

(5)兴趣;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本会的财产和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

第三十五条协会按照会员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会费。

第三十六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本会执行《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三十八条本会的资产来源属于政府资助和社会捐赠部分。应当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接受和使用资金、捐赠的情况,公开接受主办单位、捐赠人和社会的监督。

与赞助人、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的,必须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用途、方式和期限使用。协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出资人和捐赠人有权要求协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或者终止捐赠协议。

第三十九条本会接受主管税务、会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收人办理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本会经营会计年度为65438+10月1至65438+2月31。每年3月31日前,董事会将审批以下事项:

(一)上一年度的业务报告和资金决算;

(二)年度经营计划和预算;

(3)财产清单。

第四十三条协会变更任期、变更法定代表人、清算时,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报送登记主管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应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终止和程序以及撤销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会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或者合并;

(4)自行溶解。

第四十六条协会终止的,由董事会提出终止议案,经会员大会表决后,在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七条本会终止前,应在登记主管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本协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注销登记后终止。

第四十九条本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下列方式用于公益事业:

(一)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二)发展与上海电子商务发展相关的事业。

不能按上述方式办理的,登记管理机关将组织向与本公益事业协会性质和宗旨相同的社会福利组织捐赠,并向社会公告。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条本章程的修改应由董事会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于2008年5月26日经公司第二届第一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本章程的规定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自登记机关批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