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检查员的管理
检验员取得《检验员证》后,方可从事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同时必须接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管理。
1.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检验人员的培训、资格审查、考核、发证和管理。
2.《检查员证》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满前1个月,检查员应向发证检验检疫机构提出审核申请,并同时提交审核申请。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根据日常检验记录对检验检查员进行审查。经考核合格,《监察员证》有效期延长2年。检验不合格的,检验员应当参加检验检疫机构组织的检验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检查员证》有效期延长2年。申请人未申请考试或者经考试未通过培训考试的,《检查员证》有效期不予延长。
3、根据需要,对取得检验员资格的人员进行不定期培训,传达出入境检验检疫的新规定和通知。
4.检验员不再从事检验工作时,应以书面形式向原注册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注销手续,同时交回《检验员证》。如不能交回已终止的《监察员证》,应在报纸上办理声明作废手续。
5.《检查员证》遗失的,应当办理登报声明作废手续,并向原发证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补发。
6.《检验员证》是检验员办理检验业务的凭证,不得转借或涂改。
7.检验检查员不得兼任两个以上检验单位的检验工作。
8.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检验检疫员的日常检验活动实行差错登记管理制度。
检验检疫人员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活动中逃避检验检疫或者违反检验检疫有关规定的,检验检疫机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检验检疫单位及其相关检验检疫人员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