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
(一)制定全市继续教育的规划和计划;
(二)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和措施;
(三)监督检查各县区和市政府直属部门(单位)的继续教育工作;
(四)审批继续教育基地和各类课程的内容和计划;
(五)印制、发放和审核继续教育证书。第十一条区、县人事部门主管本区、县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其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上级交办的继续教育任务;
(二)制定本区、县继续教育的规划、计划和管理措施;
(三)监督检查县级部门和单位的继续教育工作;
(四)负责本区、县继续教育证书的发放、注册和审核。第十二条市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行业)继续教育的管理。第四章时间、方式和经费第十三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非全日制学习为主,初级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参加脱产学习累计不少于15天;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应参加不少于20天的脱产学习。第十四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方法:
(一)举办专业培训班;
(二)到高等院校、科研单位或技术先进的企业、事业单位深造;
(三)参加学术会议和讲座;
(四)出国深造、考察;
(五)自学考试或参加函授、电视教育;
(六)其他必要的继续教育方式。第十五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经费从职工教育经费中解决。第五章考试、考核和奖惩第十六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考试按照专业技术职务不同层次组织。
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的考试由市人事部门组织;初级以下专业技术人员的考试,分别由市主管部门和区县人事部门组织。第十七条经市、区、县两级人事部门批准,各单位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的继续教育,经考核、考试合格后,可折算为继续教育学分,并记入继续教育证书。第十八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考核,由所在单位每年进行一次,考核结果填入本人绩效考核档案。第十九条继续教育考试和考核结果作为晋升和续聘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第二十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纳入各级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的岗位责任目标,作为考核负责人业绩的重要条件。第二十一条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部门、单位和个人,由市、区县人民政府或者人事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十二条专业技术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继续教育,未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分的,不得晋升(含考试晋升)或重新受聘专业技术职务。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三条省级以上驻淄单位和外商投资企业可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