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志愿服务条例》何时实施?
1.志愿者享有以下权利:
1,自愿选择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拒绝违背本人意愿、超出本人能力或者约定范围提供志愿服务;
2、获取真实、准确、完整的志愿服务活动信息;
3.获得与志愿服务活动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以及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4.请志愿服务组织帮助解决志愿服务中遇到的困难;
5、对志愿服务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
6.免费获取本人志愿服务记录证明;
7.在自身有志愿服务需求时,优先考虑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志愿者提供的志愿服务;
8.未经志愿者同意,不得公开或泄露其个人信息;
9.自愿注销注册志愿者身份,自愿退出志愿服务组织;
10、法律、法规和志愿服务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志愿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志愿服务组织的章程和管理制度;
2.维护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的形象和声誉,传播志愿服务理念;
3.履行志愿服务承诺或者志愿服务协议约定的义务,在志愿服务活动中接受志愿服务组织的安排和管理;
4.提供本人真实、准确、完整的身份、服务技能、服务时间、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接受必要的志愿服务培训;
5.尊重志愿者的意愿和人格尊严,保护志愿者的隐私;
6.不得向志愿服务对象索要或者变相索要报酬;
7.不得利用志愿服务从事营利性活动或违反社会公德的活动;
8.不得泄露在志愿服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其他受法律保护的信息;
9、无法参加或者完成约定的志愿服务活动的,及时告知志愿服务组织或者志愿服务对象;
10、法律、法规和志愿服务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法律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志愿服务条例》
第一条为了保护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鼓励和规范志愿服务,发展志愿服务,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根据有关法律和国务院《志愿服务条例》等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志愿服务以及与志愿服务相关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是指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组织以获取报酬为目的,自愿向社会或者他人提供服务和帮助的公益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