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估员培训通知

颁发机构:劳动部

文件编号:劳动部256号[1995]

发布日期:1995-6-12

实施日期:1995-6-1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劳动教育机构,解放军总参谋部、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我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国发[1994]39号),在总结近年来职业技能开发经验的基础上,根据今年召开的全国职业技能开发工作会议精神,我部制定了《关于全面推进职业技能开发体系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意见精神,抓住有利时机,进一步深化改革,全面推进职业技能开发体系建设。

附:

关于全面推进职业技能开发体系建设的意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职业技能开发取得了长足进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行业组织全面贯彻《劳动法》、《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和《国务院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纲要实施意见》)。在社会各界的支持和配合下,一个包括职业分类和职业技能标准的制定,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资格。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法》,推动建立和完善新型劳动体系,具体落实《关于实施纲要的意见》,全面推进职业技能开发体系建设,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是加强职业技能开发的法制建设,做到依法行政,按章办事。

(一)加快制定配套法律法规。《职业技能开发法》已提交国务院审议,将抓紧修订颁布《技工学校工作条例》、《技工学校教师职务条例》、《1995从事技术工作的劳动者上岗前强制培训规定》以及《设立“中华技能奖”试行办法》、《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校和就业训练中心条例》。力争1997年底前出台《工人考核条例(修订)》。

(二)各地区、各部门要抓住实施《劳动法》的有利时机,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加强职业技能开发的法规建设,逐步把职业技能开发纳入法制化管理的轨道。经过几年的努力,到2000年,我们将建立国家与地方政府和部门相结合的职业技能开发法规体系。

二、加快职业分类和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制定工作。

国家职业分类和职业技能标准是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重要依据。根据《劳动法》第六十九条:“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劳动部会同有关部门成立了“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和职业资格工作委员会”,指导和组织制定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和职业资格标准。1995-1996的主要任务是组建专家队伍,开展社会调查,进行职业分析评价,确定职业分类的名称、定义和职业资格标准,争取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颁布。同时,要制定或修订一些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职业技能鉴定规范。

到2000年,初步形成有中国特色、与国际接轨的国家职业分类和职业技能标准体系,满足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需要。

三、加强职业技能培训的宏观调控,实现职业技能培训按照市场规律有序运行。

(一)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社会经济发展对劳动力的需求,在调查、分析、预测的基础上,提出职业技能开发发展规划,并纳入本地区、本部门社会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在此基础上形成国家职业技能开发九五计划和2010的思路。

(二)各地区、各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多种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要充分发挥和调动各类职业技能培训主体的积极性,扩大培训规模,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培训质量,增强自我发展和竞争力;技工学校和其他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实体应当通过职业需求预测,针对劳动力市场调整专业设置和培养目标。要鼓励多种形式的联合办学,提高培训效率;劳动行政部门和行业部门开办的技工学校,有条件的可以向社会团体和个人举办的职业技能培训实体提供师资、教学和实习场所等服务。

(三)通过就业政策,鼓励和引导用人单位优先录用接受过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实体要通过职业介绍机构加强职业指导服务,开设职业咨询指导课程,为初次就业和再就业的劳动者提供职业咨询和指导。

(四)各地区、各部门在大力发展职业技能培训的同时,要加强宏观调控和综合管理。要认真落实《职业培训实体管理规定》和《技术工人就业前强制培训规定》,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定实施办法,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整改,使培训按照市场规律有序运行。

四、进一步深化技工学校改革,把技工学校建设成为综合性、多功能职业技能开发的重要基地。

(一)技工学校要紧紧围绕劳动力市场供求形势,及时调整布局和专业设置,使技工学校成为以综合性、多功能、岗前、岗后培训为主要目标,与整个职业技能开发体系建设和劳动就业紧密结合的职业技能开发重要基地。根据劳动力市场的需要,适当扩大办学规模,到2000年,每所学校的学生人数由目前的420人增加到500人以上。

积极发展高级技工学校。国家重点技工学校应建立一批高级技工学校。到2000年,全国高级技工学校达到50-60所,每所学校每年培养高级技能人才200名以上,办学规模达到900人。有条件的技工学校应积极举办高级技工班。

(二)认真贯彻《教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推行技工学校教师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加强技工学校和其他职业技能培训实体的教师队伍建设。要制定规划,加强培训,提高教师的思想、业务素质和教学水平。要特别重视生产实习指导教师的培养和提高。到2000年,技工学校生产实习指导教师基本达到资格标准,60%以上的文化理论课教师达到本科毕业水平和相应技能要求。同时,要努力解决教师职称、工资、住房、医疗、进修等实际问题。

(三)积极争取国家通过相关政策法规,认真落实和解决技工学校等职业技能培训实体的校办产业减免税、高级技工学校基本建设投资项目设立、毕业生待遇等问题;继续推进技工学校招生就业制度改革,使之与劳动力市场相衔接。

五、积极推动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职业培训体系。

(1)《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各地区、各部门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总结经验,推广典型,配合现代企业制度改革,积极探索和推动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职业培训制度。

企业职业培训应以岗位培训为主。当前应加强在职职工的提高和培训,缓解技术工人结构性短缺的矛盾;加强高级技术工人和技师、高级技师的培养、考核和管理,总结技师、高级技师的管理经济,宣传其业绩,充分发挥技师、高级技师的作用。要从实际出发,搞好富余人员的转业培训,为实现“再就业工程”创造条件,提供服务。

(二)重视小企业和乡镇企业的职业培训,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实体应积极承担这些企业的培训任务。到2000年,基本形成以公共培训机构为主,企业自主经营和联合培训为辅的格局。

六、推行职业技能鉴定社会化管理,逐步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一)按照《劳动法》和《职业技能鉴定条例》的要求,积极推进职业技能鉴定社会化管理。在总结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将逐步推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要抓紧制定和颁布国家级鉴定所(站)的实施办法和具体要求。国家鉴定所(站)要严格审查,合理布局,规范管理,在保证鉴定质量的基础上稳步发展。

(二)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资格认定,制定考评员资格认定的具体要求,做好考评员资格培训,严格考核,加强管理。

(3)加快试题库建设。到1995年底,应完成首批50个试点工作的国家题库建设,并逐步扩大范围。各地必须从规定的题库中抽取试题进行鉴定。对于尚未建立国家题库的岗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有关行业部门要严格按照新颁布的《工人技术等级标准》的要求,组织编写临时试题。

(四)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是职业技能鉴定社会化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劳动行政部门综合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少数行业的范围、鉴定规范、实施办法和鉴定指导中心,经劳动部批准后,由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五)积极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逐步建立学历文凭和职业资格并重的制度。

1.各地各部门要做好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校、就业训练中心毕业生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按照《关于对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校、就业训练中心毕业生实施职业技能鉴定的通知》要求,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2.加强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鉴定,在部分工种(职业)中逐步推行凭证开放制度。各地各部门要在贯彻落实《关于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考核)的通知》的基础上,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我们要认真研究和探索这一经验,加强部门之间的密切配合和对劳动力市场的宏观调控,保护劳动者和消费者的利益,维护正常的职业秩序,促进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健康发展。

3.要逐步扩大职业技能鉴定社会化管理试点种类,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并与国家就业制度相衔接。到2000年,在涉及国家财产、人民生命安全和消费者利益的100多个技术复杂、应用广泛的工种(职业)中实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4 .加强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和技师评聘的综合管理。积极指导和支持企业工人技术等级和技师资格的考试和评定,并提供必要的服务。

七、开展职业技能竞赛和评选“中华技能大奖”和“全国技术能手”活动。

为推进职业技能培训,鼓励员工学习职业技能,走上岗位成功之路,增强员工职业荣誉感和敬业精神,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组织开展各类职业技能竞赛,抓紧建立竞赛培训基地,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加强对参赛选手的培训。劳动部定期组织全国青奥技能大赛,评选中华技能大奖和全国技术能手。同时筹备成立中国青奥技能大赛基金会和中华技能奖励基金会。

八、建立职业技能开发信息网络和统计系统。

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科技进步和产业结构,分析和预测劳动力需求变化,建立职业技能开发信息网络和统计体系,是指导职业技能开发,促进就业和劳动力合理配置、有序流动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各地各部门要结合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主动与计划统计部门合作,在县、地(市)地区先行开展劳动力需求预测试点工作。

九、积极开辟职业技能开发的资金渠道。

(一)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把职业技能开发纳入当地经济发展计划。争取设立职业技能开发专项资金,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职业技能开发补贴专项资金,保证必要的投入。

(二)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和咨询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有偿服务,大力发展职业技能培训实体的校办产业,扩大资金来源。

(三)有条件的地区,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统筹管理企业职工培训经费。

(4)各地区、各部门要拿出一定比例的就业资金用于岗前培训,拿出一定比例的失业保险资金用于转岗培训。

(五)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行业发展情况,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逐步增加对本行业职业技能开发的投入。

十、贯彻《劳动法》和《纲要实施意见》,建立和完善职业技能开发体系是增强劳动者就业能力和工作能力、促进就业、提高劳动者素质的“跨世纪工程”。

各地区、各部门要以《劳动法》和《实施纲要的意见》为依据,认真、严肃地按照国务院批准的“三定”方案规定的职责范围,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的方案和措施;我们要攻坚克难,开拓进取,团结协作,深化改革,全面推进我国职业技能开发体系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