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教育培训机构资质如何办理?
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并报省级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第八条规定,设立民办学校按照下列权限审批:实施本科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和专门从事师范、医学教育的高等职业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实施师范教育、医学以外的专门教育的高等职业学校,由省级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实施高级中等教育的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审批,报省级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实施义务教育、学前教育和文化教育非学历教育的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开展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的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技工学校由省级和地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按照各自权限审批。
扩展数据:
教育培训机构资质相关要求的规定:
1.民办学校的电、水、气、污水、通讯等公共服务价格应当与公办学校相同。任何单位不得非法向民办学校收取任何费用。民办学校有权拒绝违法收费,并向价格主管部门举报。
2.县级人民政府委托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学校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应当与学校签订委托协议,并拨付相应的教育经费。教育经费分配标准参照本地区本级公办学校生均教育经费标准执行。
3、投资者不要求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在学校有办学结余的前提下,经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讨论决定,可以每年从办学结余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对投资者的奖励。但是,累计抽逃出资的总额不得超过出资人的出资额。
广东省人民政府-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