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内部规定:“工人最高只能享受副高级职称待遇。”这是公司的规定,对吧?

否,这不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1.劳动人事部: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一九八七年六月六日国务院批准,一九八七年六月二十日劳动人事部发布)。

第十条受聘技师享受技师津贴。

....

其他福利待遇由国务院有关行业归口部门提出,报劳动人事部批准。

2.劳动部关于高级技师评聘工作的实施意见(劳培字[1990]第14号)

(1990年9月12日)

第六条考核合格的人员,属于地方单位的,应当来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劳动行政部门批准颁发证书。

3.劳动部关于加强技师管理的通知(劳培[1991]14)(1991年10月10日)

)

第六条第三款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各行业主管部门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的规定,

参照本单位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相关待遇,确定技师、高级技师的待遇;对取得重大技术成果,为培养技术工人和传授技能做出贡献的,应当及时给予表彰和奖励。

4.劳动部发布了1999年第12号文件。[1994] 98、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从业人员,在从事相应岗位工作时,

相应的工资要确定或晋升。国家职业资格等级享受同等高级职称或高级工程师待遇;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享受同等中级职称或工程师待遇。

5.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

2006]21号),经国家或省高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评审享受高级职称待遇的高级技师,

在享受正常养老金调整政策的基础上,国家可根据个人缴费年限,享受高级职称退休科技人员养老金调整政策。获得一级职业资格(高级技师),退休后享受高级工程师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