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的措施

法律分析:加强组织领导;推进体制机制创新;落实部门责任。

法律依据:《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三。实施保障措施。加强组织领导。高度重视民办教育,将民办教育纳入社会发展和教育发展规划,采取措施大力促进民办教育发展。在配置教育资源、优化布局结构、制定人才政策等方面统筹民办教育和公办教育发展,切实落实鼓励和支持民办教育发展的优惠政策。建立民办教育发展协商机制,每年定期研究解决民办教育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25.推进体制机制创新。各地要制定优惠措施,鼓励和引导更多的民间资金投入民办教育发展。支持各地开展办学体制改革,探索公办民营、民办公助、委托管理、集团化、股份制等非义务教育阶段多种办学模式。支持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参与举办民办学校。探索建立公益性融资机制,鼓励金融机构为民办学校提供多种形式的融资服务。有条件的地方要对捐钱不要求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给予贴息贷款。开展民办教育综合改革区域试点,探索民办教育发展新路径。加强民办教育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建设,促进民办学校自律和规范发展。加强宣传工作,大力宣传国家和省发展民办教育的方针政策,宣传民办教育的优秀教师和办学模式,营造民办教育发展的良好氛围。26.落实部门责任。市教育部门负责全市民办教育的统筹协调。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民办技工院校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管理,进一步完善民办学校教师社会保障制度。市规划、民政、工商、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民办学校及其分支机构的登记工作。市财政部门负责安排民办教育财政投入。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协调民办学校用地工作。市税务部门负责依法落实民办学校税收优惠政策。市物价部门负责民办学校的管理和监督。各部门要认真负责,各司其职,做好促进汕头民办教育规范发展的各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