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加强办案安全防范防止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的通知(公通字[2009]4号)

关于加强办案安全防范防止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的规定

(钟〔2009〕4号)

为进一步规范政法机关办案活动,有针对性地加强办案安全防范工作,防止自杀、自残、刑讯逼供等非正常死亡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制定以下规定:

一是进一步规范办理场所的设置。询问室、讯问室等办案场所一般不允许设置在二层以上。搬运场所必须安装安全装置,不得放置可能用于犯罪、自杀或自伤的物品。相关过道和窗户必须有防止被调查对象和犯罪嫌疑人坠楼的设施。

二、进一步规范讯问和询问工作。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在办案场所进行,严禁在办公室或者宾馆、酒店、招待所等其他场所进行讯问,并全程录音录像。询问被调查对象或者证人,可以在被调查对象或者证人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但必须出示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的证明文件。必要时,可以通知被调查对象或者证人到政法机关的办公室或者办案场所接受询问。讯问和询问时,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第三,进一步规范强制措施的适用。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犯罪嫌疑人,一般不采取限制或者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确需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必须移交犯罪嫌疑人住所或者指定居所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严禁在办案场所、办公场所或者宾馆、酒店、招待所等其他场所实施监视居住措施。如果确实需要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必须交由看守所羁押。严禁将犯罪嫌疑人羁押在办案场所、办公室等场所。

第四,进一步规范托管工作。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特别是在犯罪嫌疑人吃饭、上厕所、休息时,必须由办案人员看守。不允许只有助理人员看守。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实行审判与审判分离制度,充分发挥司法警察的作用。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严格执行监狱监管安全制度。因辨认、提取证据和赃物需要押解犯罪嫌疑人的,必须由两名以上办案人员或者司法警察负责,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异地押解过程中需要住宿的,必须将犯罪嫌疑人移交当地看守所羁押,不得让犯罪嫌疑人在宾馆、酒店、招待所等场所住宿。

五、进一步加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律和政策教育。依法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和义务,不得夸大犯罪后果或者恐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密切关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绪和心理变化,如有过激反应迹象,及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六、进一步保护涉案人员的合法权益。严禁以协助调查取证为名变相限制或者剥夺证人人身自由,以连续传唤或者强制传唤为名变相拘留犯罪嫌疑人,以监视居住为名变相拘留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

七、进一步加强对办案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对于办案人员,必须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对新参与办案的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培训。组织汇编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典型案例,对办案人员进行警示教育。

八、进一步加强办案监督。充分发挥党委政法委和各政法部门纪检、监察、检察、法制部门的作用,加强对办案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针对容易发生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的部位和环节,组织执法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

九、进一步落实装卸安全责任制。对每起案件,办案单位要确定一名负责同志作为办案安全防范的负责人,制定并落实办案安全防范工作方案。凡发生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事故的,办案人员应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十、进一步落实安全防范责任追究制度。凡发生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事故的,办案单位必须在事故发生后1.2小时内逐级上报相应的中央政法部门和中央政法委;省级政法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和分管负责同志必须到相应的中央政法部门进行责任检讨。因违法办案导致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的,对直接责任人依法依纪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调离政法队伍;对负有领导责任的,按照有关程序责令辞职或者予以免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