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经病学的超范围诊断和治疗
一.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保健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需要取得《医疗机构合法执业许可证》,在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内开展诊疗活动。医疗机构超出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从事医疗活动属于超范围执业。
医疗注册是内科和外科,医疗机构开展妇科诊疗项目属于超范围执业,也属于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二、神经病学的诊疗范围
周围神经疾病;脊髓疾病;脑血管疾病,包括短暂性脑缺血发作、脑梗塞、脑栓塞、腔隙性脑梗塞、脑出血等。中枢神经系统感染性疾病包括病毒感染引起的脑炎、细菌感染引起的脑膜炎、真菌感染引起的脑膜炎以及寄生虫感染引起的各种疾病。
中枢神经系统脱髓鞘疾病;运动障碍疾病;癫痫;头痛,包括偏头痛、紧张性头痛等;神经系统退行性疾病;遗传性神经系统疾病,如遗传性共济失调和脊髓小脑共济失调。神经系统发育异常疾病;神经肌肉关节和肌肉疾病;副肿瘤综合征;自主神经系统疾病。
与神经系统疾病相关的精神障碍;神经系统常见危重疾病的治疗。
超范围执业的例外与民事责任
一、超范围执业的例外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超范围执业。
1,患者急救医疗;
2、临床医生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和"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等基础上。,用于临床专业变更;
3、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卫生支农、咨询、进修、学术交流,承担政府下达的任务和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义诊等。;
4、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超范围执业的民事责任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医疗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有关医疗规范造成损害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医疗机构超范围执业的民事责任一般是指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的侵权责任。医疗机构因违反行政法规、规章和相关诊疗规范或者侵犯患者知情权而被认定存在医疗损害过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