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乡村医生?
当时主要有三个来源:一是医学家庭;二、高中毕业,略懂医学病理学;第三,有些是上山下乡的知识青年。赤脚医生为缓解中国一些农村地区的就医和用药的迫切需要做出了积极贡献。根据2004年6月65438+10月1日生效的《乡村医生管理条例》,乡村医生经过相应的注册和培训考试,以正式名称许可执业。目前,中国有近百万乡村医生,但他们与8亿农村人口紧密相连。
国家政策:
乡村医生是中国特色的卫生工作者,扎根于广大农村。长期以来,它们在保障农村居民健康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医疗改革的深入,乡村医生的发展遇到了新的情况和问题。为确保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底”不破,保障农村居民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和可及性,根据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精神,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一般要求
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从实际出发,明确乡村医生职责,完善执业场所,实现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全覆盖;将村卫生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门诊统筹范围,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和养老政策,完善培训制度,规范执业行为,加强管理指导,提高乡村医生服务水平,为农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便捷、廉价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第二,明确乡村医生的职责
乡村医生(含乡村执业医师和助理医师,下同)主要为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包括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乡镇卫生院按照服务标准和规范指导下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实施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按照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和中毒事件,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运用适宜药物、适宜技术和中医药方法,为农村居民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疗,对超出诊疗能力的患者及时转诊到乡镇卫生院和县级医疗机构;受卫生行政部门的委托,填报统计报表,保存相关资料,开展宣传教育和协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筹集。
三、实现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全覆盖。
(一)明确村卫生室规划建设标准。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综合考虑服务人口、居民需求和地理条件等因素,合理规划村卫生室的设置。原则上每个行政村有1个村卫生室,人口较多或居住分散的行政村可酌情增加;乡镇卫生院所在的行政村原则上不设村卫生室。
村卫生室可以由乡村医生联合开办,也可以由个人举办,也可以由政府、集体或单位举办,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设立。村卫生室的房屋和基本设备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配备。各地要采取公建民营、政府补贴等多种方式,支持村卫生室的房屋建设和设备购置。
(2)合理配置乡村医生。乡村医生可以在村医疗卫生机构(包括村卫生室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办的其他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每千人原则上应有1名乡村医生,居住分散的行政村可适当增加;每个村卫生室至少有1名乡村医生。
各地要对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进行一次全面普查。对于目前没有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的行政村,政府要积极鼓励有条件的人员举办村卫生室,或者政府建设村卫生室;积极采取定向培训、委托培训、乡镇卫生院派人驻点等方式,引导乡村医生到村卫生室执业,确保2011年底前每个行政村应有1个村卫生室,每个村卫生室有乡村医生。
第四,加强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的管理
(一)严格乡村医生资质。乡村医生必须具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证书,并经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取得相关执业许可证。在村卫生室从事护理等服务的人员也应具备相应的合法资质。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执业医师法》和《乡村医生管理条例》加强准入管理。进入村卫生室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新人员原则上应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禁止并坚决打击无资质人员非法行医。
(二)强化县级卫生部门的管理职责。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将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纳入管理范围,对其服务行为和药品、器械使用情况进行监管。要建立健全符合村卫生室功能定位的规章制度和业务技术流程,组织乡村医生培训。要科学划分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功能,合理分配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加强绩效考核。考核结果在所在行政村公示,作为财政补助核算和乡村医生在村卫生室执业动态调整的依据。县级卫生、财政、物价等部门要加强对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补助资金使用的监管,督促其规范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公开医疗服务和药品的项目和价格,做到收费有据可查、账目有据可查、支出有据可查。
(三)加强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的业务指导和管理。鼓励各地在不改变乡村医生身份和村卫生室法人和财产关系的前提下,积极推进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一体化管理。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乡镇卫生院对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进行技术指导、业务和医疗器械供应管理及绩效考核。乡镇卫生院要通过业务讲座、例会等方式,加强对乡村医生的业务指导,对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的药品设备供应使用和财务管理进行日常监管,在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组织下,对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的服务质量和数量进行考核。
(4)提高村卫生室信息化水平。将村卫生室纳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和管理范围,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加强对其服务行为、药品设备供应和使用的管理和绩效评价,提高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的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根据村卫生室功能定位设计相关软件,建立统一规范的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实现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统一电子票据和处方。
五、将村卫生室纳入相关制度实施范围。
(一)在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将村卫生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落实基本药物制度政策,基本药物实行集中采购、配备使用、零差率销售。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要全部使用基本药物,由乡镇卫生院供应。
(2)积极将村卫生室纳入新农合整体实施范围。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纳入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村卫生室收取的一般诊疗费和基本药物纳入新农合支付范围,支付比例不低于在乡镇卫生院就医的支付比例。要充分发挥新农合对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医疗费用和服务行为的监管作用。鼓励地方推进新农合门诊统筹,同步开展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探索人均付费、总额预付等多种支付方式,运用支付政策引导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改变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要加强对新农合支付村卫生室医疗、药品费用的监管,防止虚开单据骗取新农合资金。
六、完善乡村医生薪酬和养老政策。
(1)完善多渠道补偿政策。根据乡村医生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多渠道进行补偿。
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主要由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补贴。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乡村医生的职责、服务能力和服务人群,明确乡村医生应当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具体内容,合理核定其任务,确保与其功能定位和服务能力相适应。根据实际工作量,将相应比例的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拨付给乡村医生,不得挤占、截留、挪用。
向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主要由个人和新农合基金支付。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0]62号)要求,合理制定村卫生室一般治疗费标准和新农合支付标准及方式。在综合考虑新农合基金承受能力和不增加群众个人负担的前提下,充分发挥新农合对乡村医生的补偿作用。
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为确保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合理收入不减少,各地要综合考虑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补偿,采取专项补助的方式,对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给予定额补偿。补助标准可根据服务人口数或乡村医生人数,经批准后制定,补助水平与当地村干部补助水平相衔接。具体补偿政策由各省(区、市)政府结合实际情况制定。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进一步提高对服务年限长、在边远艰苦地区执业的乡村医生的补助水平。
(2)积极解决乡村医生养老问题。各地要结合推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下简称新农保),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参加新农保,对符合新农保待遇领取条件的乡村医生发放养老金。地方政府可以采取补贴等多种形式,妥善解决老年乡村医生的保障和生活困难,具体办法由地方政府结合实际情况制定。
七、完善乡村医生培训体系。
(1)加强乡村医生培训。各省(区、市)卫生行政部门要合理制定乡村医生培训计划,采取临床培训、集中培训、城乡对口支援等多种方式,选派乡村医生到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或医学院校培训。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每年至少为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提供两次免费培训,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两周。
(二)加强乡村医生后备力量建设。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摸清并动态掌握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执业情况,着眼长远,制定乡村医生队伍建设规划,建立乡村医生储备库,从本地选派人员定向培养,及时补充到村卫生室。有条件的地方要制定优惠政策,吸引城镇退休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和医学院校毕业生到村卫生室工作。各地要探索建立全科医生队伍和推广签约服务模式,积极做好乡村医生队伍建设与全科医生队伍建设的衔接。
八、认真组织实施工作。
(1)加强组织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乡村医生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中的重要作用,把乡村医生队伍建设作为医改的重要任务列入议事日程,完善相关配套政策,确保顺利实施。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合作协调,加大督促指导力度,确保各项工作扎实推进。
(二)制定实施方案。各省(区、市)要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落实相关政策措施,在本意见发布后30个工作日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报国务院医改办、卫生部、财政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备案。
(3)实施资金投入。各地区要督促指导县级人民政府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将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养老政策、村卫生室建设等所需资金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及时拨付到位,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省级人民政府要承担统筹责任,进一步加大对困难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中央财政将通过转移支付加大对困难地区的支持力度,对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给予必要补助,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严禁以国家规定以外的任何名义向乡村医生收取和摊派费用,要为乡村医生创造良好的执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