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操作培训
1、出口退税规定,原则:除另有规定外,具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以下简称“出口企业”)出口的货物,在货物申报出口并办理财务销售后,凭有关单证按月报送税务机关审批,即可办理增值税、消费税的退税或免征。下列企业的货物,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对外承包工程公司为境外承包工程运输的货物;在境外从事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货物;外轮供应公司和外轮供应公司向外轮和远洋运输公司销售用于外汇的货物。国内企业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通过国际招标销售的机电产品和建筑材料;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国外作为对外投资的货物。下列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进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避孕药品和用具、旧书;香烟;军品和军工系统企业出口军需工厂生产或军需部门调拨的商品;国家规定免税的商品不实行退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免(退)税规定另行发布。除国家批准的原料加工转口贸易外,下列出口货物不予退税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原油;援外出口货物;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包括天然牛黄、麝香、铜及铜基合金、铂等。糖。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买的货物,无论是内销还是出口,均不得抵扣或退税。但是,考虑到下列出口货物在出口中所占的比重较大以及生产和采购中的特殊因素,允许扣除或退税。抽纱、手工艺品、香料油、山货、草、柳、竹藤制品、渔网渔具、松香、五倍子、生漆、鬃尾、山羊皮、纸制品。原高税率货物和贵重货物的出口,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界定部分出口企业出口高税率和贵重产品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2]079号)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非指定企业不得办理高税率、贵重货物出口退税。出口货物应纳的增值税,按照进项税额计算。具体计算方法为:出口企业将出口货物分别记入存货账户和销售账户的,应当按照购进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进项金额和税额计算。采用加权平均价核算存货和销售的企业,也可以根据不同税率的货物,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退税额=出口货物数量×加权平均进价×税率。出口企业同时经营内销和出口货物且其出口货物不能单独核算的,应先计算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再抵扣当期进项税额。然后按以下公式计算出口货物的退税额:销项金额×税率≥未完成进项税额的退税额=未完成进项税额的销项金额×税率<未完成进项税额的退税额=销项金额×结转下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税率=当期未完成进项税额的退税额。输出金额是指根据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和外汇牌价计算的人民币金额。税率是指计算货物退税的税率。从有专项退税的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确定:进项税额=[普通发票所列销售额(含增值税)/1+征收率] ×退税率其他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增值税税额计算确定。外贸企业出口和代理出口的货物,应退消费税按照外贸企业从工厂进货时征收的消费税价格计算。凡按数量配额征收消费税的货物,均按购买并申报出口的货物数量计算。计算退税的公式为:应退消费税=出口货物工厂销售额(出口数量)×税率(单位税额)。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出口的消费税应税货物,按其实际出口数量予以免税。出口货物销售额、进项金额、税额明显偏高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拒绝其办理退(免)税。出口货物的增值税退税税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17%和13%的税率计算。从小规模纳税人购买的货物办理专项退税,适用6%的退税率,从农业生产者直接购买的免税农产品不予退税。出口货物可退税消费税的税率或单位税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所附的《消费税税目税额表》计算。企业应分别核算和申报不同税率的货物。适用税率不明确的,从低适用税率计算。出口企业凭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单位的批准文件和工商营业执照,自批准之日起30天内到主管退税业务的地方税务机关办理退税登记证(见附件1)。过去已办理退税登记的出口企业,应在本办法发布后30日内按新规定重新认定。未办理退税登记或未重新认定的出口企业,不得办理出口货物退税或免税。出口企业发生合并或变更时,应自批准合并或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出口退税业务的地方税务机关办理注销或变更退税登记手续。出口企业应设置专职或兼职人员办理出口退税(以下简称收税员),经税务机关培训考核合格后,发给收税员证。无纳税人证书的人员不得办理出口退税业务。企业更换征税员时,应及时通知主管其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注销原征税员证。未及时通知的,在更换原征税人后,企业仍应负责与税务机关的所有退税活动和责任。出口企业应在货物申报出口并办理财务销售后,按月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见附件二),并提供办理出口退税的相关凭证,报外贸主管部门审核签字后,报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退税。企业在办理出口退税时,必须提供以下凭证:(1)增值税专用发票(扣税联)或购买出口货物的普通发票。申请退还消费税的企业还应提供由工厂开具并经税务机关和银行(国库)签章的税款(出口产品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专用税票”)。(2)出口货物销售明细账户。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必须认真核对销售台账和销售发票,并予以确认。企业申请退税时必须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专用税票和出口货物销售明细账目。(3)加盖海关验讫印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原则上,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应由企业在申请退税时附上。但对少数出口业务量较大、出口口岸分散或较远、难以及时收回报关单的企业,经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审查,财务制度健全且从未发生骗税行为的,可准予延期3个月。逾期不能提供的,应抵扣已退(免)税。(4)出口收入。企业应将出口货物的银行回单装订成册,按月汇总,供税务机关核对。税务机关应每半年核对一次出口企业已退税的出口货物收汇凭证。年度终了后,对企业上一年度出口货物退税的收汇进行清算。除按规定不需要提供出口收汇的货物外,凡已退免税的,如未提供出口收汇,一律予以抵扣。下列出口货物不需要出口收据。以易货贸易和补偿贸易方式出口的货物;2.对外承包工程出口的货物;3.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外经贸部门批准长期收汇但未到期的出口货物。4.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国外作为对外投资的货物。企业在国内销售货物并收到外汇的,不得计入出口退税的出口收入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