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安全教育和管理,提高安全防范能力,预防和处理学校安全事故,维护学生、教职工和学校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学校安全的管理、保障、教育、培训、应急和事故处理。第三条学校安全工作应当遵循教育规律,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坚持政府负责、属地管理、家校共建、社会协同、综合治理的原则。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安全工作,完善学校安全工作机制,构建学校安全防控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学校安全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维护校园周边治安和交通秩序,指导学校做好校园安全保卫工作,及时依法处置学校突发事件和违法犯罪案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卫生、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职责,做好本辖区的学校安全工作。第五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做好学校安全工作。第六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措施保障学生在校期间和参加学校组织的课外活动的安全。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保障公立学校的安全。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充分保障学校日常安全工作所需的经费,并提供其他必要的条件。

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支持学校加强安保人员配备和开展日常安全管理。第八条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安全管理制度,接受学校安全教育和管理,不得从事危及自身和他人安全的活动。

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责任,配合学校做好学生安全教育工作。第九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组织应当协助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鼓励科研机构和社会组织开展学校安全教育和管理研究,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学校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开展学校安全培训、宣传和评估。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危害师生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应当及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等主管部门报告。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主管部门。第十一条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多种形式的学校安全知识宣传,发布学校安全公益广告,客观公正报道学校安全事件和事故信息,为学校安全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学校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澄清学校安全事故的发生以及可能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第二章校园安全管理第十二条学校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和教育职责:

(一)建立学校安全管理责任制;

(二)明确负责安全管理的机构和人员,确定岗位安全管理职责;

(三)开展学校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四)学校的日常安全管理,开展校园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整改;

(五)建立突发事件应对机制,依法应对学校突发事件;

(六)建立学校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机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教职工岗位安全责任和考核制度。

公办学校的主要负责人和民办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校长是学校安全的第一责任人。第十三条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在学校安全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向学校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

(二)书面告知在校学生其特殊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异常情况;

(三)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校外安全管理;

(4)教育学生纠正不良行为;

(五)学校安全工作中需要履行的其他职责。

成年学生、其父母或者其他近亲属应当将前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况书面告知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