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的设计管理,规范工程设计行为,保证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的设计质量,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是指在新建或已建成的建筑中增加通信网络、办公自动化、楼宇设备自动化等功能,以及这些系统的集成管理系统。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的统一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负责本地区、本部门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的具体工作。第四条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的主要内容包括:建设单位对智能化系统工程建设的要求、专项咨询和可行性研究、系统设计和设备选型,提出工程建设的要求,指导、协调和监督系统供应商所做的系统设计,参与系统的试运行和验收。第五条申报建设项目时,项目法人(业主)应当在项目报告(方案说明、项目论证、可行性报告等)中说明拟建项目中智能建筑系统工程的内容、拟达到的功能要求和标准、投资和能耗的估算以及解决的措施。).项目报告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委托设计。建筑智能化系统的要求将作为项目内容发布。项目建设法人在建设过程中,没有充分的理由和批准,不得提高或降低标准或撤销这方面的职能。第六条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的指导思想应当从使用功能和实际需要出发,不能追求脱离实际的高标准。为了避免消耗,建筑智能化系统的工程设计必须经过用户需求分析、系统设计、施工深化设计等环节,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维护管理方便,并留有扩展空间。第七条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应建立国家统一标准,在本标准建立之前,参照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标准和规范。第八条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应由建筑或建筑群体工程设计单位全面负责。鉴于智能系统的先进性和复杂性,此类项目的设计工作必须由具有甲级设计资质或专项设计资质的设计机构承担,系统集成商将在工程设计单位的指导下进行系统深化设计。系统集成商应按照专项工程设计管理的要求进行市场认证和管理。
在建筑设计中,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的设计应与建筑的总体设计相协调,并贯彻于设计工作的全过程。项目中出现矛盾时,由工程设计单位负责协调,并对项目整体负责。第九条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必须遵循相关建筑法规和标准,还应符合通信、广播电视、公安、环保等相关行业的相应标准。
没有相应的国家、地方或行业标准的,可参照相关国际标准执行。第十条系统集成商必须根据工程设计单位提供的数据和图纸进行相关专业系统的深化设计。系统的深入设计必须在与设计方案协调统一的情况下进行优化和调试,并在系统运行后为物业管理人员提供培训、技术支持和维护服务。第十一条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投入运行满一年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对工程进行评估。评价按统一标准进行。评价标准另行制定。第十二条凡在评估中,各项指标均为优秀的,建设部将授予“智能建筑工程优秀设计奖”。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十四条本规定由建设部勘察设计司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