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2015修订)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造价活动,适用本办法。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交通、水利、电力等专业工程的造价管理应当遵循。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从前期准备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全过程所需的全部工程费用。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包括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查和经济评价;设计预算、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招标底价、控制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价格的调整;费用签证和费用索赔;项目各阶段的成本控制;计价依据的制定和建设工程造价行业的监督管理以及其他与建设工程造价有关的活动。第四条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编制、修订和解释;

(二)建立和完善建设工程造价数据库,发布建设工程造价信息;

(三)负责施工合同和造价文件的备案;

(四)负责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建设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资质及其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

(五)调解建设工程造价纠纷。

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具体工作。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建设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建设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监督,发挥行业指导、服务和协调作用。第七条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包括:

(一)建设工程估算指标、概算指标、概算定额、消耗定额、费用定额、劳动定额、工期定额、单位计价表和工程价格表;

(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相关规定;

(3)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材料、机械设备、工程技术经济指标和费用指数的市场参考价格;

(四)工程造价因素的调整指标和其他造价调整规定;

(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第八条鼓励建筑业企业编制和应用能够反映其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的内部定额,作为投标的依据。第九条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做好补充计价依据的编制工作。第十条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及时调查、收集、整理建设工程造价资料,定期发布建设工程人工、材料、机械设备的市场参考价、工程技术经济指标、造价指数等造价信息,建立健全建设工程造价数据库。第十一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体的建设工程,招标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其他建设工程鼓励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

工程量清单计价的使用应当遵守国家、自治区和本市有关工程量清单计价的规定。第十二条建设工程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采用单价合同。招标方对所列项目和数量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投标方在投标时无义务核实;投标人应对单价和合价的准确性负责。单价和合价有矛盾且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未发现的,应当在结算时作出不利于投标人的说明。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承包过程中的造价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将标底或者控制价报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政府投资项目的标底和控制价应当在开标前经财政部门审核。第十四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发包人发出的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造价条款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确定合同价格的方式;

(二)工程承包范围;

(三)质量标准和工期;

(四)招标人依法采购的材料或者设备;

(五)工程量计算错误和漏项错误的处理方法;

(六)工程施工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法、期限和支付方式;

(七)风险的范围和程度;

(八)工程款支付的方式、时间和金额;

(九)结算程序和期限;

(十)开工和竣工日期、工期及提前或延期的奖惩措施;

(十一)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提方式和期限;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影响工程造价的其他因素。

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确前款规定的事项。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中标价格确定建设工程合同价款,发包人和承包人不得订立背离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