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经营单位如何组织实施安全教育培训?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有下列职责:\x0d\(三)组织制定和实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x0d\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x0d\(二)组织或者参加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x0d\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确保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措施,知晓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的员工不得上岗作业。\x0d\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应当将劳务派遣人员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并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x0d\生产经营单位接受中等职业学校或者高等院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并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生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x0d\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和考核结果。\x0d\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或者新设备时,必须了解和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x0d\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操作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资格后,方可上岗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