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人力资源市场管理条例(2014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促进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劳动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择业求职,用人单位通过劳动职业介绍机构、人才职业介绍机构(以下简称劳动职业介绍机构)、劳动职业介绍机构、人才职业介绍机构(以下简称职业介绍机构)招用人员从事职业介绍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人力资源市场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平等竞争、诚信有序、鼓励发展的原则。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人事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力资源市场的管理和监督。

县级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力资源市场的管理和监督。

发展改革、工商、财政、民政、统计等行政部门、职业教育机构、工会等社会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主管部门做好人力资源市场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制定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宏观调控人力资源供求关系。各级劳动保障和人事行政部门要积极开展公共就业服务,促进各类职业介绍机构发展,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和优化运行机制,培育和发展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有序流动和合理配置。第二章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和职业中介机构第六条设立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和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业务范围、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有3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场所、必要的计算机等办公设施和一定的自有资金;

(三)有三名以上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熟悉劳动人事法律、法规和政策,掌握与中介服务相关的业务知识,并取得中介服务资格证书;

(四)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和职业中介机构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收集和发布职业供求信息;

(二)向求职者介绍用人单位,向用人单位推荐求职者;

(三)开展职业指导、职业培训和咨询服务;

(四)组织劳动力和人才交流洽谈会;

(五)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业务。第八条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行政部门设立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应当提供下列服务:

(一)向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法规和政策咨询服务;

(二)保存劳动人事档案,转移劳动人事关系;

(三)代为办理社会保险手续;

(四)申报专业技术职务和职业技能鉴定;

(五)劳动者职业能力评价;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服务。第九条劳动保障部门所属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为下列人员免费提供职业介绍、职业培训、职业指导等服务:

(1)残疾人;

(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

(三)退役士兵及其家属;

(四)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

上述免费服务项目所需经费从同级财政安排的劳动保障培训就业资金中支付。第十条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和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在其服务场所明示合法有效的许可、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机关名称和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和职业中介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如实填报统计报表。第十一条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和职业介绍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出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的;

(二)提供虚假供求信息的;

(3)为16岁以下的人介绍职业;

(四)为无有效证照的用人单位或者无有效身份证件的求职者求职的;

(5)收费过高;

(六)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手段进行就业活动的;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第三章求职与招聘第十二条年满16周岁、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求职者,可凭本人合法有效身份证件,通过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职业介绍机构或直接与用人单位联系求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