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职业技能培训管理,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和《安徽省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面向社会举办的各类职业资格培训、技术等级培训和就业职业技能培训。第三条申请举办职业技能培训的,举办者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提供《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全部材料。市(县)劳动行政部门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给予书面答复。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办学许可证。第四条职业技能培训单位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经市(县)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方可发布。第五条职业技能培训专(兼)职教师的资格条件如下:

(一)初级技术培训,理论教师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初级以上职称;技术教师不仅要有理论教师的资格,还要有相关的工作经验;操作技能课程教师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并取得相关岗位中级以上技术证书。

(二)中级技术培训,理论教师应具有中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教学经验;工艺教师除具备理论教师资格外,还应具备3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操作技能课程教师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并取得相关岗位高级技术证书。

(三)高级技术培训、理论教师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并具有10年以上的教学经验;技术教师除应具备理论教师资格外,还应具有5年以上本工种实际工作经验;操作技能教师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并取得本工种质量合格证书。

(四)实用技术培训参照中级技术培训的资格条件确定。第六条申请办学的单位(或个人)应填写职业技能培训审批表,报市(县)劳动部门审核。经审核符合办学条件的,由市(县)劳动部门颁发《职业技能学校许可证》。没有办学许可证,不得发布广告,不得招生,不得开展培训。第七条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批高级及以下各级培训和各类实用技术培训。三县劳动行政部门可审批县内中级及以下培训,以及各类实用技术培训,并报市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三县高级工培训在市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的高级工培训单位进行。第八条外地(市)单位(或个人)来本市办学,除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持当地(市)级劳动部门的相关证明,到市劳动局办理办学许可证审批手续,并按规定缴纳保证金后方可办学。第九条取得办学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必须严格按照许可证核定的类型、等级和岗位招生。第十条技术等级培训应当按照初级、中级、高级的顺序进行。参加培训的人员应出具相关证书和证明,填写学员申请表,办理注册手续。

参加实用技术培训,可凭个人身份证填写《学员申请表》,办理报名手续。第十一条培训单位应认真审核学生的申请表和有关文件,统一填写《简明学生登记表》,并报批准办学的劳动部门备案。凡不符合报名条件者,培养单位要重新办理入学手续。第十二条参加培训的人员,应缴纳规定的培训费。培训费标准由培训单位根据工种和实际消耗情况提出,经培训的劳动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物价、财政部门审批。第十三条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学生,由培训单位(或个人)向当地相应的职业技能鉴定站提出申请,进行考核鉴定,合格者由市(县)劳动部门发给《技术等级证书》或《岗位资格证书》。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未经批准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责令其补办手续,领取《办学许可证》;不具备条件的,责令停止培训,并没收非法所得。第十五条建立常态化教学检查评估制度,检查评估内容包括培养条件、质量和管理。第十六条对办学质量高、社会效益好的培训单位,由劳动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十七条管理混乱、教学质量差的培训单位,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责令停止培训或者吊销办学许可证。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市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和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