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播邪教判几年?
组织或者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建立邪教组织,或者在邪教组织被取缔后恢复或者建立其他邪教组织的;
(二)聚众包围、冲击、哄抢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公共场所、宗教活动场所,扰乱社会秩序的;
(三)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扰乱社会秩序的;
(四)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加入或者阻止他人退出邪教组织的;
(五)组织、煽动、欺骗会员或者他人不履行法定义务的;
(六)利用“伪基站”、“黑广播”等无线电台或者无线电频率宣扬邪教的;
(七)因从事邪教活动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从事邪教活动的;
(八)发展50人以上的邪教组织;
(九)集资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十)以金钱为载体宣传邪教,数量在500个(件)以上的;
(十一)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达到下列量化标准之一的:
1。1000份以上的传单、喷绘、图片、标语和报纸;
2。250多种书刊;
3。录音带、录像带等音像制品250多种;
4。250多个标志和标记;
5。光盘、u盘、存储卡、移动硬盘等移动存储介质100多种;
6。有五十多个条幅或横幅。
(十二)利用通信信息网络宣扬邪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制作、传播宣扬邪教的电子图片、文章200幅以上,电子图书、期刊、音像制品50件以上,或者电子文档500万字以上、电子音像制品250分钟以上;
2。编辑和分发信息,打1000多个电话;
3。利用在线人数1000人以上的聊天室,或者利用群成员、关注者等账号1000人以上的通信群、微信、微博等社交网络宣扬邪教的;
4。该邪教信息实际上已被点击和查看了5000多次。
(十三)其他严重情节。
第三条组织或者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规定的“特别严重”,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实施本解释第二条第一项至第七项规定,具有特别严重社会危害的;
(二)本解释第二条第八项至第十二项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二条规定的相应标准五倍以上的;
(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第四条组织或者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规定的“未成年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执行本解释第二条第一项至第七项的规定,社会危害较小的;
(二)本解释第二条第八项至第十二项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相应标准五分之一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轻微的。
第五条。持有、携带或者在传播过程中被当场抓获,邪教宣传品数量达到本解释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的相关标准的,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一)邪教宣传品是行为人制作的,以既遂罪处理;
(二)非本人制作、未传播的邪教宣传品,以犯罪预备处理;
(三)传播过程中查获的非行为人制作的邪教宣传品,以犯罪未遂论;
(4)邪教宣传品不是行为人制作的,但有一部分已经传播的,以犯罪既遂论。对于未扩散的,量刑时可酌情考虑。
第六条多次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或者通过通信信息网络宣传邪教的,数量或者金额累计计算。
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或者利用传播、信息网络宣扬邪教,涉及不同种类或者形式的,可以按照本解释规定的不同量化标准的相应比例折算后累计计算。
第七条组织或者利用邪教组织制造、传播迷信邪说,诱骗成员或者他人绝食、自虐,或者诱骗患者不接受正常治疗,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条第二款规定的组织,利用邪教组织“诱骗他人,致人重伤、死亡”。
组织或者利用邪教组织欺骗他人,造成一人以上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伤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或者利用邪教组织欺骗他人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造成三人以上死亡的;
(二)造成九人以上重伤的;
(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组织或者利用邪教组织欺骗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八条有本解释第二条至第五条规定的下列行为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与境外机构、组织和人员勾结,从事邪教活动的;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邪教组织、发展成员或者组织邪教活动的;
(三)在重要公共场所、监管场所或者国家重大节日、重大活动期间聚众闹事,公然进行邪教活动的;
(四)邪教组织被取缔或者被认定为邪教组织后,仍聚众闹事,公然进行邪教活动的;
(五)国家工作人员从事邪教活动的;
(六)向未成年人传播邪教的;
(七)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培训机构中宣扬邪教的。
第九条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符合本解释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但是,行为人能够真诚悔罪,明确表示退出邪教组织,不再从事邪教活动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其中,行为人被诱骗或者胁迫加入邪教组织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行为人在一审判决前能够真诚悔罪,并明确表示退出邪教组织、停止从事邪教活动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按照本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较轻”;
(二)符合本解释第三条规定的情形的,可以不认定为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组织、利用宗教教派、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的标准构成是什么?
1,对象元素。侵犯的客体是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中国人民和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从事扰乱社会秩序、损害公民健康、干涉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2.客观要素。客观上表现为组织、利用教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活动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行为;
3.主要元素。主语是一般主语。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
4.主观因素。主观上讲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组织、利用教堂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进行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活动。组织、利用邪教组织或者迷信活动客观上妨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但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目的,不构成组织、利用邪教组织或者迷信活动致人重伤、死亡罪。
综上所述,是边肖对传播邪教获刑数年的相关回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
组织、利用邪教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犯第一款罪,又有强奸妇女、骗取财物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