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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制度,严格教师职业准入,保证教师质量,根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以下简称教师资格考试)是评价教师资格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是否具备从事教师职业所必需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考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承担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的省(区、市)组织实施教师资格考试。

第四条通过教师资格考试是教师职业准入的前提条件。申请幼儿园、小学、初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必须分别参加相应的教师资格考试。

第五条教师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考试坚持教育导向、能力导向、实践导向、专业化导向,坚持科学、公平、安全、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申请条件

第六条符合下列基本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一)具有中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三)符合申请教师资格的体检标准;

(四)符合《教师法》规定的学历要求。

普通高校三年级及以上的学生,可凭学校出具的出国留学证明报考。

第七条申请人应当在其户籍或者人事关系所在地报名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普通高等学校的学生可以在就读学校所在地报名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第八个试点省份试点工作开始前已入学的全日制师范类大学生,可凭毕业证书直接申请相应的教师资格。试点工作启动后,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的师范教育专业学生应当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第九条被撤销教师资格的教师,5年内不得报考;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或者因故意犯罪受过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得报名参加考试。在教师资格考试中有作弊行为的,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考试内容和形式

第十条教师资格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两个部分。

第十一条笔试主要考察申请人在教学中应当具备的教育理念、职业道德、法律法规知识、科学文化素养、阅读理解、语言表达、逻辑推理、信息处理等基本能力。教育教学、学生指导和班级管理的基本知识;传授学科领域的基础知识、教学设计实施评价的知识和方法,以及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教育教学中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十二条笔试主要采取机考和纸笔考试两种方式进行。计算机考试和纸笔考试的范围和规模根据各省(区、市)的实际情况和条件确定。

第十三条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为“综合素质”和“教育知识与能力保障”2科;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为《综合素质》和《教育教学知识与能力》。初中、普通高级中学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文化教师笔试科目为综合素质、教育知识与能力和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中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师和实践指导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为综合素质、教育知识与能力、专业知识与教学能力。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知识与教学能力”科目考试暂由各省(区、市)提出并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面试主要考察应聘人员的专业认知、心理素质、外貌、言语表达、思维品质等教师基本素质,以及教学设计、教学实施、教学评价等基本教学技能。

第十五条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和情景模拟的方式进行,通过选题、备课(活动设计)、回答规定问题、试讲(演示)、答辩(演示)、评分等环节进行。

第十六条国家确定笔试成绩合格线,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面试成绩合格线。

第十七条考生在笔试和面试成绩公布后,可以通过教师资格考试网站查询本人的考试成绩。考生对其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在考试成绩公布后10个工作日内向本省(区、市)教师资格考试机构申请复核。

第十八条笔试成绩有效期为2年。笔试、面试合格者,由教育部考试中心(教育部教师资格考试中心)颁发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书。教师资格考试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书是考生申请教师资格的必要条件。

第四章考试实施

第十九条笔试一般在每年3月和11举行一次。面试一般每年5月和65438+2月进行一次。

第二十条省级教师资格考试机构按照《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工作条例》和《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考试规则》组织实施笔试工作;按照《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规则》,制定面试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面试。

第二十一条省级教师资格考试机构利用教师资格考试考试管理信息系统,开展笔试、面试的报名受理、考点设置、考场安排等考试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笔试和面试考生通过教师资格考试网站报名时,需携带省级教师资格考试机构规定的相关材料,到指定考点进行报名审核,并现场确认报名信息。

所有科目笔试合格且在有效期内的考生,均可报名参加面试。

第二十三条省级教师资格考试机构组织本省(区、市)相关人员进行安全保密教育和考试流程培训。

第二十四条笔试和面试计算机考试软件系统实行首席技术官制度,采取分级培训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面试一般按学科分组进行。每个评价组由不少于3名考官组成,1名考官。

第二十六条面试考官由高等院校专家、中小学和幼儿园优秀教师、教学研究机构专家组成。面试者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熟悉教师资格考试的相关政策;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公道正派,身体健康;

(3)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较强的分析概括能力、判断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

(四)从事相关专业教学或科研工作5年以上,一般应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五)参加省级或国家级教师资格考试机构组织的培训并取得证书。

第二十七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教师资格考试机构不得组织教师资格考试培训。

第五章考试安全和违规处罚

第二十八条省级教师资格考试机构根据《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应急预案实施办法(试行)》处理和应对考试期间的突发事件。

第二十九条违反考试制度、考试管理、监考等与考试有关的人员。,依照《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考生的违规行为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进行认定和处理。

第六章组织和管理

第三十一条教育部根据教师专业标准和教师教育课程标准,制定教师资格考试标准,组织教师资格考试大纲。教育部考试中心(教育部教师资格考试中心)负责组织实施教师资格考试。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考试标准制定考试大纲;

(二)组织笔试和面试出题,建设考试试题;

(三)制定考试管理规定,研究开发和维护考试管理系统;

(四)组织检验工作,培训技术人员;

(五)组织评卷,负责考试成绩的管理和评定;

(六)指导、监督和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考试实施工作。

第三十二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教师资格考试工作。可成立教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主要领导兼任领导小组组长。指定的专业教育(教师资格)考试机构,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考试组织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地区考试管理的具体办法;

(二)组织本地区的考试工作;

(三)组织面试考官和考试工作人员的培训;

(四)管理、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考区工作;

(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教师资格考试的安全保密工作。

第三十三条教师资格考试以市(地、州、盟)为单位设立考区。各考区教师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由市(地、州、盟)教育行政部门和教师资格考试机构负责。

第三十四条教师资格考试费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教师资格考试收取考试费的通知》(财综[2012]41号)收取。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抄报教育部。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