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五条参加继续教育是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申请换发资格证书的重要条件。取得资格证书后3年内,保险中介从业人员每年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接受继续教育。
第二十六条保险中介从业人员应当持有保险中介从业人员培训合格证,合格证应当准确、完整地记录其参加继续教育的情况,包括培训机构、培训课程、培训学时、考核结果、培训日期等信息,培训机构负责记录参加继续教育的信息。证书应由本人妥善保管,申请换发资格证书时应出示培训证书。培训证书由中国保监会监制,各保监局负责监督检查证书的使用情况。对提供虚假培训证书或培训记录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七条培训机构应当于每年6月65438+10月31日前向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提交年度培训报告。报告应当包括上一年度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方式和时间以及本年度的培训计划。保险监管机构有权要求培训机构提供某一阶段的培训情况报告。
第二十八条保险监管机构应当加强对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的监督检查,责令不具备开展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能力的培训机构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出具虚假培训证书的,保险监管机构将发布公告,其培训证书不再作为资格证书换发的有效依据。
第二十九条保险中介机构自行组织业务人员参加未经保险监管机构公告的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其培训证书不作为资格证书换发的有效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