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房地产经纪协会章程

深圳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一般原则

第一条协会名称:深圳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简称:SRBA)。

第二条本会是由深圳市从事房地产代理、咨询的企事业单位,深圳市从事房地产市场研究或相关的专业机构(团体会员),深圳市从事房地产代理服务的房地产从业人员(个人会员)自愿发起成立的行业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协会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经深圳市社团登记管理局核准登记,具有法人资格。

第三条协会宗旨:代表会员意愿,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协调会员关系,沟通会员与政府和社会的关系,传达政府政策意图,规范执业行为,弘扬职业道德,倡导公平竞争,促进深圳房地产经纪行业的创新、交流与合作,推动深圳房地产经纪行业的进步。

第四条协会应当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有关政策,遵守社会公德,立足自身,管理自身,经营发展自身,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不得与会员争利。

第五条本协会接受深圳市民政局、社团登记机关的监督管理和深圳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本协会的活动区域为深圳,住所为深圳市福田区振兴路3号建一大厦13层。

第二章经营范围

第七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研究和探索房地产经纪行业的发展理论、方针和政策,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开展行业调查和立法研究,制定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代表行业向政府提出行业发展和立法的意见和建议。

(二)协助政府参与制定房地产经纪行业规范、行为准则和自律标准,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体系建设,规范执业行为,弘扬职业道德,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对违规和损害行业声誉的行为采取相应的自律措施。

(三)搭建政府、行业、社会和会员之间的信息沟通桥梁,为会员提供服务;根据会员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代表行业反映会员的声音和建议;配合有关部门协调会员与其他行业、企业或消费者之间因经营活动产生的重大纠纷。

(4)收集、整理、发布国内外专业信息,组织编写行业刊物和信息资料,促进行业内的交流与合作,提高全行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五)承办政府主管部门交办和授权的与房地产经纪行业相关的工作。

(六)开展行业自律检查,总结交流经验,推动行业品牌建设,树立行业榜样,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七)组织会员参加专业培训和继续教育,提高深圳房地产经纪行业的整体素质和专业水平。

(八)开展与国内外同行和社会团体的友好交流,组织参观考察,加强交流合作,学习先进经验,促进行业发展。

(九)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其他有利于行业发展的活动。

第三章成员

第八条凡在深圳市从事房地产中介、代理、咨询业务,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并取得行业主管部门登记证书,从事房地产市场研究或相关专业机构的企事业单位,均可成为本协会团体会员。

凡在深圳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并经有关部门认证的房地产从业人员,均可成为协会个人会员。

对个人会员的管理办法由协会理事会决定。

第九条申请成为本协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在深圳从事房地产代理、代理及咨询业务、房地产市场研究或相关专业机构;

(二)有加入协会的意愿,拥护协会章程,自愿履行会员义务。

第十条入会程序:

(一)提交会员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理事会审议通过;

(三)办理会员注册,由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的机构向会员发放会员证和会员卡。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时,享有本会章程规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协会的工作有建议权、监督权和批评权;

(三)优先参加协会组织的各种活动和业务培训并享受优惠待遇;

(四)优先提供协会信息和编辑出版的图书资料;

(5)优先考虑本协会提供的其他服务;

(6)自愿加入和退出自由。

第十二条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遵守经纪行业的规章制度,维护行业利益;

(三)接受本协会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四)完成协会委托的工作,支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

(五)主动向本局反映情况,提供调查和统计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会费标准由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表决。

当会员退出俱乐部或被俱乐部除名时,不得要求其返还已缴纳的会费和资助或捐赠的财产。

第十四条会员退出会议,应当向协会提出书面申请,并交回会员证和会员卡。会员不履行义务,或者无故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会员违反法律法规或者不遵守协会章程的,协会将对其进行批评教育。严重违反章程,损害行业利益和形象的,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和解聘

第十六条协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是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行使职权。大会的职能和权力是:

(一)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协会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制定或者修改协会章程和选举办法;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

(三)审议董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和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关于罢免委员的建议;

(五)对协会的变更、解散和清算等重大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决定是否提前换届选举;

(八)决定终止。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根据协会会员数量的实际增加,理事会可以提议成立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经会员大会批准后,作为会员大会的权力机构,会员代表的人数和产生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理事会认为必要或者经五分之一以上会员书面请求,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八条会员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其决议须经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并向会员公告。

第十九条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大会的常设机构。会员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会员大会的决议和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对会员大会负责。董事会成员人数不得超过全体成员的40%。

第二十条理事会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推迟换届选举的,由董事会提出议案或经五分之一成员书面提议,但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审议通过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决定协会的具体工作和业务;

(三)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变更、解散和清算方案;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六)决定新申请人的会员资格和对会员的处分,提出会员的除名建议;

(七)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的设立、变更和撤销;

(八)决定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

(九)领导各类机构的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如有必要,应由董事长办公会议决定,也可以通讯方式召集。但各董事的书面意见必须记录在案,并存档备查。

董事连续两次无故缺席董事会的,应当自行取消其董事资格。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应有半数以上董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出席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生效。理事会应当对该决议形成会议记录,并向全体董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并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由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主持。经三分之一董事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协会根据工作需要,建立会长办公会议制度,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对下列事项作出相关决定。

执行会员大会审议通过的决议;

提议罢免成员;

领导各类机构的工作;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理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和副会长组成。每次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成员出席才能举行,其决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与会者同意才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本会设会长和常务副会长,其他副会长的人数不得超过理事的30%。总裁、常务副总裁、副总裁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协会会长是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协会秘书长或其他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监事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刑事处罚,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六)不在现任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担任公职的;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本协会会长超过最高工作年龄的,由理事会通过,报市政府行业协会指导监督部门审核,并经市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行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和理事会;

(二)检查大会和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代表本局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常务副总裁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实施或委托会长负责协会的相关工作;

(2)受会长委托行使会长的职权。

第二十九条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的罢免由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并报股东大会表决。

第三十条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理事的任期为4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但任期不得超过两届。确需连任两届以上的,由董事会提出,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表决通过,并报市政府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三十一条秘书处是协会的常设办事机构,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

秘书长的任免由会长或四分之一理事提议,理事会表决通过。秘书长是全职的。

秘书长出席了安理会。

第三十二条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办事处、代表处、分支机构和实体的工作;

(3)提名秘书处工作人员以及办事处、代表处、分支机构和实体的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本会设立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的规则和程序:

(一)本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行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四)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三十四条本会设监事,负责监督本会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管理,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a)向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和罢免;监督理事会执行大会决议;

(三)检查协会的财务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主管税务、会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并有权向董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接受会员大会的领导,认真履行职责。

第五章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协会的资金来源:

(一)会费;

(二)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开展活动或者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事项所获得的经费或资金;

(4)捐赠和赞助;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本会经费用于下列项目,不得挪作他用:

(一)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和日常办公费用;

(二)协会专职工作人员和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三)为会员利益和协会宗旨的其他正常支出。

第三十七条协会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摊派或者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者单位、会员、监事有权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协会应当及时、如实回答捐赠人、资助人或者单位、会员和监事的询问。

第三十八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财产和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

第三十九条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和协会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协会财产的,应当退回,并经会员大会审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协会将接受主管税务和会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一条本会应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收人办理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

第四十三条协会应当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的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上一年度的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建立重大事件报告制度:举办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和展览,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非政府组织交流,开展行业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和社会捐赠等。,并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申报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四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职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签订劳动合同。其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关于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本协会章程的修改,经理事会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表决。

第四十六条修改后的章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本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由理事会提出撤销议案: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

(三)协会分立或者合并;

(四)无法按照章程宗旨继续工作的。

市政府行业协会应当在30日内对会员大会作出的终止决议进行审查。

第四十八条本协会终止前,必须在协会登记机关和有关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本协会应当自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九条清算期间,本会不开展清算以外的经营活动。

第五十条清算费用从协会财产中优先支付。协会清算和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协会登记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有关的事业。

第五十一条协会办理完终止手续后,凭市政府行业协会指导监管部门同意变更或终止的文件,到市协会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于2009年3月3日经协会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本章程自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