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的过程
社区矫正是相对于监禁矫正而言的,是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由司法行政机关(司法局)及其派出机构(司法所)在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习惯,通过思想改造和劳动改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工作是积极利用各种社会资源,整合各种社会力量,对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不大的罪犯,或者经过监管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再危害社会的罪犯,在社区内进行有针对性的管理、教育和改造。接受社区矫正的罪犯称为社区矫正对象,包括: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决定暂予监外执行。
法律依据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第二十四条社区矫正人员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或者人民法院禁令,依法应当受到处罚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提请同级公安机关依法处罚。公安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通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第二十五条被宣告缓刑或者假释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居住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或者假释的建议,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
(一)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二)在社区矫正期间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经司法行政机关警告三次仍不改正的;
(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司法行政机关撤销缓刑、假释的建议和人民法院的裁定,还应当抄送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第二十六条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向批准决定机关提出监外执行建议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批准决定机关应当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依法作出决定:
(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二)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经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报告行踪,脱离监管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经司法行政机关警告两次仍不改正的;
(五)保外就医期间未按规定提交病情复查,经警告拒不改正的;
(六)暂予监外执行消失后,刑期未满的;
(七)担保人因不履行义务而丧失担保条件或被取消担保资格,且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新的担保人;
(八)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司法行政机关执行监禁的建议和决定机关的决定,应当抄送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