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要一个普通的收银系统。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信用社出纳工作管理,不断提高工作质量,有效保障现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储蓄管理条例》、《国家出纳基本制度(试行)》和《现金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信用社)及其分支机构办理出纳业务,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出纳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办理现金(包括人民币和外币现金,下同)的收付、整点和残损票据、大小票据的兑换,代理各种债券的保管、发行和兑付。
(二)根据市场货币流通的需要,调剂和调运各种纸币,做好现金供应和回笼工作。
(3)保管好现金、金银、外币和有价单证,做好现金、金银、外币和有价单证的安全保卫工作。
(四)严格仓库管理,确保资金安全。
(五)宣传和爱护人民币,做好人民币的反假、反毁工作。
(六)搞好现金管理,加强会计核算,降低库存现金比例,提高经济效益。
(7)加强柜台监督,维护财经纪律,揭露贪污、盗窃及各种违法行为。
第四条信用社应配备出纳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
县联社财务会计部门应指定专人管理出纳业务,各营业机构应配备与出纳业务相适应的专职出纳人员。已建立现金业务仓库并承担现金调拨工作的工会,由财务会计部安排专职库管员和现金调拨人员,安保部负责安排现金押运人员。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五条办理现金出纳业务必须遵守以下基本规定:
(a)掌管资金账户;先收钱,再记账,先记账,再付款。
(2)复式记账、双仓管理、双仓保管、双押运。
(三)现金收支、代用审查。
(四)凡更换现金、金银、有价单证,以及仓库钥匙、业务印章等重要物品,必须办理交接登记手续。
(五)及时核对存货,做到账账相符。
(六)未经专业技术培训的人员不得直接办理现金出纳业务。
出纳实行出纳制度,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现金的收付、兑换和时间
第六条现金收付必须以内容正确、要素齐全、手续完备、责任明确、数字准确的有效凭证为依据。
第七条业务量大的信用社应设立专门的收付柜台,并配备专职复核人员。未经换人复检的车票不得转出或对外支付。
第八条出纳人员不得代填、代改付款凭证,现金收付应当当面清点,一次付清。票币的印章对外无效。
第九条每日营业终了,登记簿上的现金收支金额应当与现金账户金额核对,余额应当登记在现金登记簿上。实际库存现金与总账中现金账户余额核对无误后,会计在现金盘点簿上签字,然后填写现金入库票,将所有现金入库保管。
中午打烊时,上午收付的现金要清点,所有款项必须入库保管,不准随意摆放。
第十条开始夜间收款或节假日收款时,所收现金必须在收款登记簿(而不是收银机)上逐笔登记,并全部入库,该业务纳入次日的账务处理。
第十一条信用社应根据核定的业务库存限额合理保管库存现金,超过限额时及时支付。
第十二条各信用社应办理人民币票据和残缺票据的兑换业务。
第十三条柜员要有计划地做好主辅币的调剂工作。办理大小票据和货币兑换时,应经复核后一次交付。
第十四条残钞兑换标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残缺人民币兑换办法》和《残缺人民币兑换办法内部掌握说明》办理,兑换按照《现金收付操作规程》办理。
第十五条凡发现图案不完整、油墨颜色不正确、裁切偏差和图案缺失等印出的钞票,应予以收回。回收的印好的钞票连同原签名通过县联社送到中国人民银行当地支行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收、付、点钞时,应随时挑出残损钞票,残损钞票应按以下标准拣出:
(一)票面缺失一张,损害银行名称、花边、字首、号码、国徽之一的;
(二)纸张陈旧,四周或中间有裂纹,或面破粘;
(3)撕裂大于纸幅的1/3,或面裂、花边花纹破损;
(四)面部因油渍、墨渍脏污,或者涂鸦过多,妨碍面部整洁的;
(五)面部严重变色,影响图案清晰的;
(6)硬币破损、穿孔、变形或磨损,部分图案被氧化损坏。
第十七条报时票据必须准确、整洁、干净、捆扎牢固、加盖清晰。50元券和100元券必须在点钞机初步清点完毕后,用手工重新清点。纸币要平铺,按券种分类,100张为1,10张为1捆,打双十字;100币(或50币)为1卷,10卷为1捆。每捆(卷)应加盖经办人姓名和社(行)号,每捆应在绳头结处密封,注明社(行)号、券种、金额、装订日期,并加盖装订人和审核人姓名。
除按上述方法整理残损纸币外,还应将主钞分版次捆扎,及时存入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
第四章仓库管理和现金交付
第十八条信用社应设立出纳专用仓库,仓库的结构和设施应符合规定标准。
第十九条现金、金银、外币、有价证券等,必须入库。含奇数的尾数箱由经手人锁好入库。仓库内的现金和物品应按种类和券别摆放整齐,保持清洁。图书馆内不允许存放个人物品和其他物品。
第二十条入库的现金、金银、外币和有价证券必须入帐。出入库时应填写收据,确保账账相符,责任明确。严禁将白条作为存货。
第二十一条配备两名责任心强、诚实可靠的正式工作人员负责图书馆的管理工作。仓库保管员要分工明确,进出仓库时,必须互相配合进出。资金和物品进出仓库要两个人办理,互相核对,* * *负责。除仓库管理员外,未经领导批准,任何人不得进入仓库。
仓库保管员离职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二条仓库和保险柜必须配有两把锁,其中至少有一把是密码锁,机械锁必须有一套主副钥匙。
(a)机械锁和钥匙管理。机械锁的万能钥匙和密码锁密码分别由两名仓库保管员负责,不得随意委托他人保管。随着打开和关闭,仓库门和安全门关闭。
(二)机械锁钥匙的管理。联社业务库副钥匙由图书管理员、主管主任和出纳(或会计)负责人当面盖章,加盖印章,登记签名,由出纳(或会计)负责人妥善保管。信用社仓库和保险柜的副钥匙,由库管员会同主管会计签章后,交由社会会计部门装箱加锁保管。
如遇特殊情况,需使用二级钥匙时,应经联社主管主任批准,与主管库管员、出纳(或会计)共同启封,并登记签字。
(3)密码锁密码。密码锁密码由库管员会同主管* * *设置。密码由主管负责人密封、盖章、登记、签名并妥善保管。解锁码由库管员会同* * * *主任启封,并签名。当库管员发生变化时,密码也会发生变化。
(4)仓库和保险柜的钥匙必须严格保管,严禁随意放置。如有遗失,应及时向县联社报告,并做好防范措施。仓库和保险柜的锁的修理和更换,必须向县联社申报,由县联社指定人员修理和更换,并办理以旧换新和交接手续。
(5)只有一名出纳的基层信用社仍应实行双人仓库管理原则。出纳和会计分别掌管钥匙和密码,在开、闭仓时,应* * *同时开、锁仓,不得委托对方管理仓库,形成一人仓库管理。并定期* * *核对库存(会计会在现金盘点簿上签署“核对相符”或在注明缺失数字后* * *以签名)。
第二十三条实行图书检查制度。信用社出纳主管和信用社后台主管每月至少查库两次。美联社主管应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全面的数据库搜索。上级会计管理部门应不定期检查信用社的图书馆,检查图书馆时必须携带介绍信,图书管理员应在场。查库的任务是:
(1)检查库存现金、金银是否与实账相符,有无白条抵库、挪用资金,有无虫柱、鼠咬、霉变事故。
(二)仓库、保险柜锁、钥匙的使用和管理情况,锁是否损坏,有无擅自更换。
(三)安全措施(包括联防组织)是否落实,是否坚持双人库房管理和双人库房保管。
(四)仓库、保险柜和库房的安全设备是否齐全并符合安全条件。
每次核对后,应将核对情况详细登记在核对登记簿上,由核对人员和仓库保管员签字盖章备查。发现问题,要立即发现,严肃处理,重大问题要及时向上级报告。
晚上只查岗,不查图书馆。
第二十四条现金、金银和有价证券等贵重物品必须由两人以上持枪押运(司机除外),不准委托他人携带。信用社取、寄钱主要由上级联社负责运输,信用社网点由信用社负责运输。运钞车必须保证现金的使用。
第二十五条押运现金、金银、外币、有价证券等。必须注意安全,严格交接手续。交货的时间、地点和路线应严格保密,不得向任何无关人员透露。押运车辆不得搭乘无关人员和运输其他物品。交付时,押运人员应根据交付凭证金额或件数清点清楚,并检查交付包裹是否牢固。无误后,应保留送货单并签字,以表明已正确收到。运输过程中,任何情况下,必须有两人严密看守,不得擅自离开。新券到账后,按箱验收,券放回箱验收。如发现松动等可疑情况,必须当面清点。如果是零星分配,必须当面清点,清点后才能开具正式收据或收据。
第二十六条县联社应根据业务周转的正常需要设立现金业务库。负责对所辖信用社的现金转移和支付任务。
第五章错误支付的处理
第二十七条出纳差错,应立即发现,并向有关部门报告。对于错付的无法挽回的损失,要根据其性质进行处理。
(一)技术失误,要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长钱公之,短钱报损,不要互相学习。对确实难以辨认的假币错误收讫,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挂失。
(二)过失事故,应按长钱公、短钱从的原则处理赔偿。
(三)属于盗窃、挤占和挪用龙款的,应追回款项,并给予相应处罚;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八条现金转账发生差错时,转账机构和被转账机构必须负责认真追查。
在转账机构发现错误时,首先要检查资金划拨、存储、收付过程中是否存在问题。经调查分析,如不属于经办机构的责任,应立即将有关文件和详细资料送经办机构(银行)追查。无法确定调出机构(银行)或调入机构责任的,可以按错误的审批权限报批,调入机构盈利或挂失。
第二十九条。如果一张新的原封券(币)付款出现错误,应查明原因。如果不是信用社的责任,要出具证明,说明发现的情况(拆包时联是否破损,见证人等。)及捆内各联的起止号、缺号、补号,凭证应加盖经办人和见证人的印章。经主管出纳和信用社主任批准后,应与原捆和原票据一起盖章。
如发现整捆(券)短少或整捆短少十张以上,应原样保留原捆和原钞,并将即将发现的原捆的冠字、编号、装订时间、装订器编码等送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处理。
第三十条信用社发生出纳差错,应在出纳差错登记簿上逐笔详细登记,如实填写出纳差错报告表并按规定时间报送。出纳错付的审批权限由中国人民银行一级分行确定。
第六章样品管理和打假
第三十一条人民币票样是鉴别人民币真伪和打击假币的重要材料。县联社应指定专人负责,并建立接收、发放和保管程序。
发放和保管票样时,必须办理发放手续,并将票样登记造册,按券号、版号和领取单位名称登记备查。换人保管票样时,应办理交接手续。真、假币的鉴别手册和数据存储也按上述规定办理。
信用社不开样品发票,可以用流通券代替。
第三十二条发现流入市场的票样,应当予以回收,并追查票样来源。如经调查发现票样被误收,可按兑换方式兑换。对回收的样品要按其编号进行追查,对相关失职人员要酌情处理。如果票样不是县联社管理的,要逐级上报上级管理部门进行追查。
第三十三条样品领用单位合并后,多余的样品应上缴上级管理部门。如管理部门发生变更,票样的交接应分别报原管理部门和变更后的管理部门。
第三十四条对发现的假币,一律予以没收,并在客户面前加盖“假币”字样的印章,注明机构编号和代理人姓名,同时开具没收收据,登记假币登记簿。没收的假币应当与没收假币收据一并入库。
发现可疑硬币(券),经办机构难以辨别真伪的,应向硬币持有人说明情况,开具临时收据,并及时将可疑硬币(券)交上级管理部门或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进一步鉴定。如果是假币(券),应当通知持有人,收回临时收据,并更换为“假币没收凭证”;如果不是假币(券),还应通知持票人收回暂收款,并按面值支付。
第三十五条入库的没收假币(券)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的规定上缴,并办理交接手续,防止没收的假币(券)重新流入市场。
第三十六条发现挖空、拼凑、单面、故意毁损、涂污等损毁的人民币,原则上予以没收。如果发现是误收,可以按照不完整的人民币兑换方式进行兑换。
第三十七条外币样本的管理和防伪,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制度执行。
第七章出纳交接
第三十八条一切现金、金银、外币、有价单证、收付戳、仓库和保险柜钥匙(密码)的交接,必须办理交接手续。交接双方和监理应当面说清楚,并登记交接登记簿和* * *签字。交接登记簿应妥善保存备查。
第三十九条出纳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对其经手的所有资金、物资和账目进行明确交接。其中,仓库保管员应对现金、金银、有价单证等进行详细清点。按当日实际库存保管,并与会计账簿核对。接收人和主管核对无误后,在交接表上签字盖章。还应办理仓库和保险箱副钥匙(包括字锁密码的复印件)的转让。没有办完交接手续,你不能离职。临时离职,也要执行同一人不得交叉触碰两把钥匙(包括密码)的原则,与领导指定的代理人办理交接手续,做到责任明确。
第四十条出纳交接时,应将出纳部门保管的现金、金银和贵重物品全部填写交接表,与会计账簿核对无误后,由信用社主任核对,再由主管和交接双方签字,交接表应归档保存。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制度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二条中国人民银行一级分行可根据具体情况制定补充规定,并报总行备案。
第四十三条本制度自0999年10月65438+65438+65438起执行。
发行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发行日期:1998 119十月,实施日期:1999 01十月(中央规定)。
不知道这个对你有没有帮助。看一看,找一些文章来写。每个公司的规定都不一样。这取决于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