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台湾省长期居住需要什么手续?

1.供养亲属:指依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一款之规定,申请在台湾省地区定居或居留者。

2.回台:指符合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至第七项、第四项所列条件的申请人回国或定居。

3.特殊居留:指依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款规定申请在台湾省地区居留。

大陆通行证:指中国护照或通行证。

5.海岛:指《海岛建设条例》第二条所称的海岛。

第五条申请人在中国大陆使用的姓名与原台湾省户籍不一致的,申请人应当证明是同一人,以原台湾省户籍信息申请;被宣告死亡的,应当在撤销死亡宣告的判决确认后,方可申请。

第六条中国大陆居民出于政治考虑,有下列情形之一,经主管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申请来台定居。

1.对台湾省国防安全、国际形象或社会稳定有特殊贡献者。

二、提供有价值的信息,有利于台湾省了解大陆。

三、领导民主运动有突出表现的具体事实和立即遭受迫害的危险。

四、具有崇高的传统政治和宗教地位,对其社会有重大影响。

五、对国家有其他特殊贡献的,由有关单位证明。

第七条中国大陆居民基于经济上的考虑,有下列情形之一,经主管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申请来台定居。

1.在产业技术上有突出成就,其产业技术研发实际上能促进台湾省产业升级者。

二、在金融专业技术或实际操作方面成绩突出,并能推动台湾省金融发展。

第八条基于社会考虑,中国大陆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经主管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申请来台定居。

1.申请人在台湾省的配偶患有严重精神障碍或者在离岛定居10年以上的配偶患有中度精神障碍,需要照顾台湾省未成年子女的。

二、申请人配偶在台湾省死亡后未再婚,且有在台湾省照顾年满65周岁的父母或未成年子女。

3.申请人配偶在台湾省死亡时,申请在台湾省定居或居留1年以上,合法居留2年以上。

四、政府于中华民国三十八年至一九八六年二月十九日迁往台湾,并赴大陆继续在台湾省居住四年以上。

5.民国三十八年政府迁台前,在中国大陆连续居住四年以上的台湾省原户籍人员,最近三年未在中国大陆从事行政、军事、党务或其他公务机构工作,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在台湾省内有三代以内血亲或者配偶。

(二)经行政院国军退役官兵咨询委员会或直辖市、县(市)政府社会局同意安置抚养者。

(三)经有关部门证明,出于特殊人道考虑,确有必要的。

6.前两款规定的人员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七、第六条第五款人员被俘或阵亡,其配偶、直系亲属及其配偶。

八、基于政治、经济、教育、科学和文化的考虑,允许留在台湾省者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称人员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应当与本人共同申请居住;本人已获准在台湾省定居并有户籍的,其配偶和未满12周岁的子女按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至第四款或第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中国大陆居民因教育原因,有下列情形之一,经主管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申请来台定居。

1.那些获得诺贝尔奖的人

二、曾获国际学术奖并在学术领域有崇高地位和突出成就,且为台湾省急需,并受聘于台湾省高等院校或学术研究机构担任教学研究员者。

三、参加过国际艺术展览,在专业领域有创新表现,其特殊才能在台湾省内罕见。

4.获得优秀专业奖,在本专业领域有台湾省急需的研究和创新,受聘在台湾省高校或学术研究机构担任教学研究员。

5.奥运会前三名或者亚运会第一名,留在台湾省后有助于提高我们国家运动队实力的人。

6.曾担任大陆代表队教练,其训练之选手曾获奥运会前五名或亚运会前三名,经目的地行业中央主管机关核准,受聘担任我国国家运动队训练教练者。

第十条中国大陆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在台湾省研究期间取得突出成就,主管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基于科学技术方面的考虑,申请在台湾省居留。

1.在台湾省急需的基础科学和应用科学领域取得突出成就,并在著名大学或研究机构担任教授、副教授(研究员、副研究员),最近五年内发表过著作。

2.在特殊领域应用工程技术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人员,在著名大学获得博士学位后继续从事专门职业工作四年以上的人员。

3.台湾省需要的特殊科学技术和丰富的工作经验。

第十一条基于文化的考虑,中国大陆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经主管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申请来台定居。

1.在民族艺术或民间艺术领域有突出才能,经许可招收,在台湾省学习期间有突出成绩者。

2.对维护和发展中华文化有特殊贡献,有丰富工作经验和显著具体成绩的。

三、曾获重要文化奖章(奖),并在文化、电影、广播电视等专业领域有研究或特殊造诣。

在国际知名电影节、国际广播电视节目比赛中获得重大单项奖或其他国际知名奖项,为文化艺术传承与创新做出突出贡献的中国大陆人士申请入台省籍的说明——探病、延期照护1。探病适用对象: (一)中国大陆人员及其具有台湾省户籍的三代以内血亲、配偶的父母、配偶或者子女的配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来台。1,因重疾或伤病危及生命。2、60岁以上,重病或重伤。(二)台湾省人员在中国大陆的配偶在台湾省停留或长期停留期间患重病或重伤的,其在中国大陆的父母可申请到台湾省探病。(3)按规定申请到台湾省地区探亲的兄弟姐妹,年龄在60周岁以上,身患重病或重伤,可申请一名配偶或子女陪同。2.延期护理:(1)中国大陆地区进入台湾省探病的人员,其探视对象年龄在60岁以上,在台湾省内无子女,伤病未痊愈或行动困难,有1人可以照顾的,可申请在台延期护理。(二)探视病人配偶已依规定申请进入台湾省者,主管机关得不予许可。3.申请次数及注意事项:(1)申请就诊次数不限,每次停留时间不超过一个月,不得延长,但允许延长护理的除外。(2)经许可,延长护理每次不得超过六个月。但大陆旅行证或护照剩余有效期不足七个月的,可仅延期至有效期满前一个月,每次在台停留累计不超过一年。(三)逾期在台停留或从事与许可目的不符之活动者,应于不许可期限届满后申请在台短期停留,但不在此限。(4)大陆人士申请进入台湾省时,应由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验证在大陆出示的证件。4.需准备的证件:(1)请详细填写《中国大陆地区人员入出境台申请表》,并附正面半身铜版纸白底彩色照片,最近两年内拍摄,正面4.5厘米,反面3.5厘米,不戴有色眼镜,五官清晰,无遮盖,头像从头顶到下巴长度不得小于3.2厘米,不得大于3.6厘米,不得修改或涂改。(二)内地居民身份证、其他证照或身份证件的复印件。(3)亲属关系证明文件,如经调查核实的申请人与探亲对象的亲属关系公证书。(四)被调查人的户口簿或者身份证。<附复印件,验后应交回原件>。(5)保证函:保证人出具由本人签名的保证函,保证人的国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验后交回>,由移民局各服务站核对(保证人资格见保证函背面说明)。(六)相关证明文件:须有全民健康保险重大伤害证或公立医院或行政院卫生署评估合格之私立医院,并出具3个月有效之医疗证明。(七)授权委托书:由台湾地区其他亲友或者旅行社送达的文件,除申请人在境外地区、港澳地区或者由被调查人送达的文件外,还应当附授权委托书。(8)申请人在第三地区时,应附第三地区回港签证、第三地区居留证或香港身份证复印件。(9)执照费新台币400元(邮寄者应附上挂号回邮信封,并填写收件人及地址,自取者不要求)。5.探病申请办法: (一)身在境外地区的申请人,向中国驻外使领馆、代表处、办事处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机构提出申请。(2)如申请人在香港或澳门,应向香港金钟道89号力宝中心力宝大厦4楼香港中国旅行社或澳门台北经济文化中心(澳门新港宋裕盛广场411 ~ 417号,帝国广场6楼F ~ K座)提出申请。(3)申请人在中国大陆的,由其在台省的亲属代为向出入境国家和出入境管理部门各县市服务站提出申请(不接受邮寄申请)。6.未来延续护理的申请方法:在探视逗留期限届满前或延续护理逗留期限届满前30天内准备延续护理申请表。(2)出入境许可证原件。(3)户口簿或2个月内户籍誊本(含外来人口);(4)台湾无子女的声明。(5)3个月内的诊断书或重大伤害证。(6)有效期不足的有效内地通行证或护照,在有效期届满前只能延期至1个月。(7)近1年的1标准彩色照片。(八)迟延费为新台币二百元。向出入境国家和出入境管理部门所属县市的服务站提出申请(不接受邮寄申请)。6.申请地点及查询信息:出入境国家县市及出入境部门服务站;有关联络资料,请联络入境事务处的网站。请多利用它。司网址:处长http://www.immigration.gov.tw邮箱:http://www . immigration . gov . tw/ecss/bin/ite 001q 1 . ASP

※注:第三代血亲范围:

第一度:父母与子女。

第二度: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姐姐。

第三等级:曾祖父母,曾祖父母,曾孙,曾孙,

叔叔,阿姨,侄子,外甥和孩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