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济南会计继续教育什么时候开始?
2013济南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问题的说明
济南各区县市财政局会计人员,山财培训网、泉城会计网会计人员:
2013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预计6月1,2013开学。关于2013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问题如下:
一、继续教育和培训的形式和时间
为满足会计人员的实际需求,方便其参加继续教育,2013济南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采取网络教育和面授教育两种形式,以网络教育为主。
网络教育和面授教育的培训机构,经财政部门评估备案后,在济南公共财政网上公布。会计人员应选择有资质的继续教育机构参加培训,否则培训结果不予认可。经财政部门同意,业务主管部门和大型企业集团公司可根据需要举办本系统、本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班。培训实施前,应将培训计划、受训人员和培训内容报财务部门审核备案。
(一)网络教育的形式。网络教育采用菜单式学习模式,必修课根据行业确定。完成必修课(不少于20学时)后,可选修其他课程。累计到24学时,参加继续教育考试,考试合格后完成当年继续教育学习。
济南市、章丘市、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长清区、平阴区、济阳区、商河区、高新区直属会计人员可登录济南金融公众网(),进入“会计人员在线继续教育”窗口,参加今年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历下区会计人员可登录泉城会计网()参加今年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2)面对面的教育培训。济南市市直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面授教育由济南市历下区财政会计技术培训服务中心承担。县(市)的面授教育由公布的继续教育机构承担。完成继续教育的要求与在线教育一致。
(三)视为完成继续教育。
1,年内完成市级以上财政部门或会计学术组织认可的会计专业研究项目或在省级以上期刊发表会计学术论文。
2、通过本年度的审计、统计、经济专业技术资格、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考试,或通过会计中级技术资格、注册会计师考试中任一科目。
3.正在高等院校或职业教育机构接受国家承认的会计、财务管理、注册会计师、审计等相关专业的教育。
2013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预计2013年6月1日开始,2月31日结束。
二、继续教育培训内容
根据省财政厅2013《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精神,以现行会计准则、制度、政策法规为基础,按照有效适用、按需施教的原则,分门别类、分层次开展,将“小金库”治理相关内容列为继续教育培训的必修选项。同时,在继续教育学习全过程中,开展学习内容征求意见工作,在保证必修科目目标的基础上,根据会计人员需求及时调整学习培训内容,加强学习互动。
(1)各类企业继续教育的内容有: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内部控制与风险防范、企业财务管理、会计法知识讲座、税务实务、小企业会计准则、会计职业道德、其他行业会计核算方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信息知识等。会计准则和内部控制制度是企业会计人员的必修内容,小企业会计准则是其中小企业的必修内容。
(2)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继续教育的内容包括:财政政策与财政改革、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非税收入改革、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工会、医院、高校会计制度、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本工作规范。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人员应当将行政事业单位现行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控制规范作为必修内容,工会组织、医院、高校和非营利组织应当分别将工会、医院、高校和非营利组织的会计制度作为必修内容。
(3)农村会计人员的培训应以财政支农政策和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为必要内容。
三、收费标准
(1)根据鲁家发[2002]246号文件规定,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按每课时3元人民币收取,培训周期为24课时,培训费按72元收取。
为服务会计人员,提高其综合素质,鼓励其及时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市财政部门安排专项资金,对参加2013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网上教育学习的会计人员进行免费培训。
参加继续教育面授教育的会计人员,按每课时3元人民币收取,培训学时为24学时,培训费按72元人民币收取。
(二)对往年未参加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2005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已换发),可自行选择网络教育或面授教育,按每年72元收取培训费。
(三)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贫困家庭和会计人员,经其所在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可凭贫困证或低保金及身份证免费接受面授教育。济南市直属管理的会计人员凭原件复印件到济南市历下区财政会计技术培训服务中心确认,参加本年度继续教育培训。
四。继续教育注册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结束后,应当按照《山东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进行继续教育登记。注册会计师无故不参加培训的,财政部门将予以公告。
参加网上培训的会计人员在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后,应填写登记表,并到所属财政部门办理注册。没有主管部门的,凭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所属财政部门登记。
参加面授教育的会计人员,应当在获得继续教育培训机构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后,到财政部门注册。
符合视同完成继续教育条件的会计人员,凭发表的论文、证书及相关专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视为完成本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经同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视为完成本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并到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或授权培训机构进行审核确认登记。
五、继续教育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区财政局应加强对继续教育机构的管理,进一步提高培训质量;及时向社会公布继续教育的培训要求、内容、时间、培训地点等相关信息,确保会计人员及时了解继续教育信息,按时完成当年的继续教育培训工作。
(二)主管部门(单位)要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和学习提供必要的条件,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或妨碍会计人员依法享有继续教育的权利。
(三)参加网上培训的会计人员可通过“会计专用邮箱”进行反馈。
会计人员集中面授可向培训机构索取《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反馈表》(详见附件)。学习完成后,直接发送或由培训机构收取,报财务部会计管理机构。
(四)各培训机构应严格执行本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培训结束后5日内,对培训工作进行总结,并上报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
(五)各县(市)区财政局请于2013 12 10前将本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总结报市财政局会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