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关务督察法规
第一条为了加强海关队伍建设,增强海关工作人员的责任感、荣誉感和组织纪律性,促进海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根据宪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海关实行关衔制度。海关总署、分署、特派员办事处、直属海关以及隶属于海关、办事处的国家公务员可以授予关衔。
海关缉私警察实行人民警察警衔制度。
第三条海关关衔是区分海关关员级别、表明海关关员身份以及国家授予海关关员荣誉的称号和标志。
第四条海关关员按照职务等级编制关衔。
第五条关衔高的海关工作人员应当高于关衔低的海关工作人员。当级别高的海关官员隶属于级别低的海关官员时,级别高的为上级。
第六条海关总署负责通关管理。
第二章关衔设置
第七条关衔分为以下五个等级和十三个等级:
(一)海关总署署长和海关总署副署长;
(2)海关监管:一、二、三级;
(三)海关稽查人员:一、二、三级;
(4)海关监管:一、二、三级;
(五)海关关员:一级、二级。
第八条海关关员按照下列职务等级编制关衔:
(一)司级正职:海关总署署长;
(二)司局级副职:海关总署副署长;
(3)局级正职:从一级海关监管到二级海关监管;
(4)局级副职:二级至三级海关监管;
(5)处级正职:从三级关务监管到二级关务督察;
(六)处级副职:从一级关务督察到三级关务督察;
(七)处级正职:从二级关务督察到二级关务督察;
(8)正处级副职:从三级关务督察到三级关务督察;
(9)报关员岗位:从一级关务主管到一级关务员;
(10)文员岗位:从二级关务主管到二级关务员。
海关总署署长的衔头标志是由橄榄叶和三颗星环绕的海关徽章;海关总署副署长的官方头衔标志是一个由橄榄叶和两颗星星环绕的海关徽章。
海关监管衔标志为一片橄榄叶和一枚关徽,一级海关监管衔标志为三颗星;海关二级监管的衔标为两颗星;海关三级监管的衔头标志是一朵星形花。
报关员的衔头标志为三道杠和一个关徽,一级报关员的衔头标志为三颗星;二级关务督察职称标志为二星;三级关务督察的衔头标志是一朵星形花。
海关监管衔标志为两横杠和一关徽,一级海关监管衔标志为三颗星;二级海关监管标志为二星;三级关务主管的衔头符号是一朵星星花。
报关员的衔头标志为单杠和关徽,一级报关员的衔头标志为三星;二级关务官的衔标是二星。
第三章关衔的授予
第九条海关关衔的授予以海关关员的现任职务、德才表现、任职年限和工作年限为依据。
第十条海关招聘、聘用或者从其他部门调入海关工作人员,经确认岗位后,授予相应的职称。
第十一条关衔按照下列规定授予:
(一)海关关长、海关副关长、一级海关监管员、二级海关监管员由国务院总理批准授予;
(二)三级海关监管至三级海关督察,由海关总署署长批准;
(三)海关总署机关和海关总署派出机构的下列一级海关监管衔,由海关总署政治部主任批准授予;
(四)直属海关和直属海关下一级海关监管的,由直属海关关长批准并授予。
第四章关衔晋升
第十二条二级关务督察以下的海关关员,在其职务等级范围内,按照下列时限晋升:
二级至一级关员每三年晋升一级;从一级关务督察到一级关务督察,每四年晋升一级。
第十三条。二级关务督察以下职称的关员,晋升期满后,经考核符合晋升条件的,逐级晋升;不具备晋升条件的,应当延期。工作成绩突出的,经批准可以提前晋升。
第十四条晋升一级关务督察以上职务的海关关员,应当在职务衔级范围内根据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进行。
第十五条海关关员晋升职务,其职务等级低于新职务等级的最低职务等级的,应当晋升到新职务等级的最低职务等级。
第十六条报关员晋升为关务督察员,关务督察员晋升为关务督察员,关务督察员经培训合格后,方可晋升为关务督察员。
第十七条本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适用于关衔晋升的审批机关。
第五章关衔的保留、降级和取消
第十八条海关关员退休后,其职务予以保留,但不得佩带标志。
海关关员调离、辞职、辞退的,其海关关衔不予保留。
第十九条海关工作人员因不胜任现职工作而调任较低职务,其职务等级高于新职务的最高职务等级的,降为新职务的最高职务等级。职称降级的审批权限与原职称相同。
第二十条受到降级或者撤职行政处分的海关工作人员,其关衔相应降低。职称降级的审批权限与原职称相同。职称降级后,其晋升期限应当根据降级后的职称等级重新计算。
关衔降级不适用于二级关员。
第二十一条。海关工作人员被依法给予行政开除处分、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其海关关衔相应取消,不再履行审批手续。
退休海关关员犯罪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海关关衔标志的样式和佩带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三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