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处理公司为员工支付的培训经费?
财政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国防科工委、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资委、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工商联(蔡健〔2006〕317号)规定, 切实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决定》(国发〔2002〕16号)规定“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技术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可以按照2.5%提取,列入成本”。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出部分应允许结转并在未来纳税年度扣除。企业当年发生的属于职工教育经费范围的职工培训费,超过扣除限额的,结转以后年度扣除。因此,公司在为职工支付培训费(培训经费)时,应直接从已计提的职工教育经费中支付,即“其他应付款——职工教育经费”,不应在培训费用实际发生时计入“管理费用”进行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