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第13条规定
法律依据:
NPC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2021)。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必须坚持中国* * *生产党的领导。
安全生产工作要以人为本,坚持以人为本、生命至上,把保障人民生命安全放在首位,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和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安全生产必须行业管理、企业管理、生产经营管理,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从业人员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大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和人员的投入保障,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建立安全风险分类控制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完善风险防范和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和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行业、本领域的特点,建立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履行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安全生产义务。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其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义务。
第七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工会应当依法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的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八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规划相衔接。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和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安全风险评估和论证机制,按照安全风险控制要求进行产业规划和空间布局,对位置相邻、行业相近、业态相似的生产经营单位实行重大安全风险联防联控。
第九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协调机制,支持和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名胜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授权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条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民航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相关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相关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新兴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
应急管理部门和对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相互配合,齐抓共管,共享信息,利用资源,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确保安全生产。
第十二条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提出、组织起草、征求意见和进行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技术审查。国务院应急管理部提出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计划。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制定、编号、对外通报和授权。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