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干部教育经费
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班不超过500元;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专业人员每课时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著名专家一般不超过1500元/课时。
规则一。为加快转型组织建设,提高领导干部塑造变革和党员干部创造性开展工作的能力,规范省直机关国内培训工作,更好地保障各类培训需求,
为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培训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条例》、《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精神,制定本规定。
规则二。本规定适用于省级机关(含党政机关、人大机关、CPPCC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和工商联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利用财政性资金举办的理论教育、党性教育、业务能力提升、知识更新等各类培训。
规则三。各单位举办培训应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在单位内部实行统一管理,增强培训计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增强培训项目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资金的使用效率。
第四条?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在培训中直接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教师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等费用。
(一)教师费是指聘请教师授课的费用,包括教师的讲课费、住宿费、伙食费、城市间交通费等。
(2)住宿费指学员和工作人员培训期间租用房间的费用。
(3)餐费是指参加人员和工作人员培训过程中发生的餐费。
(四)训练场地费是指租用训练场地的费用。
(五)培训材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需的材料和办公用品。
(六)交通费是指培训所需人员及与培训有关的异地考察、调研、教学等交通费用。
(七)其他费用指现场教学费、网络教学线路租赁费、设备租赁费及其他与培训相关的费用。
参训人员和工作人员从培训开始到结束所发生的城市间公共交通费用,按照差旅费有关规定到各自单位报销。
第五条?培训费除教师费外,分类制定综合定额标准,逐项核定,总量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