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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意空间的识别和管理措施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7〕37号), 国务院《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国发[2065 438+08]32号)和《中* * *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渝委[2065 438+05]20号)精神,指导重庆众创空间可持续发展,发挥示范带动效应, 根据科技部《众创空间发展指导意见》(国家科技局[2065 438+05]297号)和《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暂行规定》(国家科技局[2065 438]120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众创空间是指低成本、便捷化、全要素、开放式运营的创新创业平台,为满足公众创新创业需求提供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享受空间,积极运用众筹、众扶、众包等新手段,以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网络化为特征。
第三条重庆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在重庆市创新创业联席会议的统筹协调下,负责重庆市众创空间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主要功能和服务
第四条众创空间的发展目标是降低创业门槛,完善创新创业生态体系,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加快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以创业带动就业。
第五条众创空间的主要功能是通过创新创业、线上线下、孵化投资相结合的方式,以专业服务促进创业者应用新技术、开发新产品、开拓新市场、培育新业态。
第六条众创空间主要提供创业场地、投资与孵化、辅导与培训、技术服务、项目路演、信息与市场资源对接、政策服务、国际国内合作等服务。
第三章认定条件
第七条申请重庆众创空间认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发展方向明确,模式清晰,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
2.运营管理机构原则上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在重庆注册;
3.运营时间12个月;
4.实际站点设置在重庆辖区内,服务站点不少于500平方米,或者提供不少于30个创业驿站。同时,必须具备公共服务场所和设施。提供的创业驿站和公共服务场所面积不低于众创空间总面积的75%。公共服务场所是指众创空间为创业者提供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接待区、项目展示区、会议室、休闲活动区、专业设备区等配套服务场所。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免费或低价上网、公共软件、办公设施等基本办公条件;
5.创业团队和企业不少于20家;
6.创业团队每年至少新注册7家企业,或具备投融资服务能力,每年至少有3个团队和企业获得融资;
7.每年至少有3起典型孵化案例;
8.拥有专业的孵化服务团队,至少有3名具备专业服务能力的专职人员,至少聘请3名专兼职导师,形成规范的服务流程;
9.每年开展创业沙龙、路演、创业大赛、创业教育培训活动不少于10次;
10.按照科技部火炬中心和市科技局的要求报送统计数据,数据真实完整。
第八条服务对象和时限应符合以下要求:
众创空间主要服务大众创新创业者,主要包括创业团队、初创企业或创客等从事软件开发、硬件研发、以技术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为特征的创意设计的群体。
入境期限一般不超过24个月。
第四章鉴定程序
第九条重庆众创空间的认定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发布通知。市科技局面向全市发布了《重庆众创空间申报通知》,明确了具体申报要求。
2.提交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单位自愿填写申请材料,经区县(自治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或市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推荐并加盖公章后,报送市科技局。
3.正式审查。市科技局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形成审查意见。
4.会议回顾。组织专家在会上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
5.现场评估。组织专家对众创空间进行实地评估,形成评估意见。
6.查看并确认。根据会议评审和现场评审意见,确定拟认定的重庆众创空间名单。
7.公众认可。市科技局将重庆众创空间名单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后无异议的,按规定予以认定。
第五章绩效评估
第十条市科技局定期开展重庆众创空间绩效评估,原则上每两年进行一次。
第十一条绩效评价指标主要包括重庆众创空间的运营团队、导师辅导、活动开展、投融资、专业服务水平、入驻企业(团队)、商业模式等。
第十二条重庆众创空间绩效评估按以下程序进行:
1.发布通知。市科技局下发了《重庆市众创空间绩效评价通知》,明确了具体的评价时间、评价指标、评价方法和结果应用。
2.提交申请。重庆众创空间运营机构应如实填写评估数据,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区县(自治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或市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推荐并加盖公章后,报市科技局。
3.会议回顾。市科技局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对评价数据进行会议评审,形成评审意见。
4.现场检查。组织专家对重庆众创空间进行实地考察,形成实地考察意见。
5.查看并确认。根据会议审议和现场检查意见,确定重庆众创空间绩效评价结果。
6.结果公布了。市科技局将重庆众创空间绩效评价结果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公布结果。
第十三条重庆众创空间绩效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第六章激励与约束
第十四条绩效评价达到优秀的重庆众创空间,给予每家公司50万元的经营业绩奖励,并优先推荐国家备案;绩效评价好的,每家给予经营绩效奖励30万元;绩效评价不合格的,6个月内重新申请,重新评价仍不合格的,取消“重庆众创空间”资格。
第十五条首次成为国家级记录(专业)的众创空间,给予每家50万元的能力建设和运营绩效补贴。
第十六条对符合国家级众创空间自用条件、无偿或通过租赁方式提供给孵化对象使用的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孵化对象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第十七条重庆众创空间存在弄虚作假等失信行为的,将取消其申报资格,两年内不得再次申报。重庆众创空间,得到了资金支持和税费优惠,应该受到相关部门的监管。存在严重失信的,将根据具体情况记入信用,实施联合惩戒;涉嫌违法违纪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重庆众创空间运营机构、负责人、场地面积发生变更的,原则上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区县(自治县)科技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广州众创空间需要产权证明吗?
需要。
申请材料
1,湛江众创空间认筹申报。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
3.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众创空间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4.众创空间管理人员学历证书复印件及管理人员名单。
5.众创空间管理机构设立及职能、管理运营体系、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创业导师聘用协议、服务体系等相关文件复印件。
6.众创空间一次性场地的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7、场地布局、基础条件、硬件支持证明材料。
8.与入驻创客和创业团队签订的服务协议复印件及典型孵化案例证明材料。
9.有天使投资人、种子基金或者风险投资机构的相关证明材料和相关基金管理制度文件的复印件。
10,广东省科技企业孵化器服务平台注册成功后生成的备案号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