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管理条例的内容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是指培训、继续教育、咨询、辅导等各类非学历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学校)。,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为满足社会需要,利用非国家财政性资金举办的。
第三条学校及其举办者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保证教育质量。
第四条学校的基本职责是: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组织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按照国家考试的有关规定,开展学生辅导,提高受教育者的政治、文化和技术素质。
第五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管理和指导。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支持民办教育,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保护其办学积极性。第六条设立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除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校舍为一校一地独立院落,占地面积不小于30亩,建筑面积不小于5000平方米,人均建筑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学校建筑要安全卫生,不得使用危房或不适合学生学习的建筑。
租赁校舍的,必须签订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不得少于5年。出租的校舍或土地,学校产权不能转移到学校名下,学校的注册资金应按一定比例存入审批机关指定的银行账户,本息归学校所有,资金使用由审批机关监督。
(二)学校主要负责人应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具有10年以上高等教育教学或管理经历,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三)学校应根据学生规模配备专职和兼职管理人员。专职管理人员与学生的比例不得低于1: 30。学校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会计人员应具有法定资格。
(四)学校应根据学生规模配备专兼职教师。专兼职教师与学生的比例不得低于1: 20。其中,专任教师不得少于教师总数的三分之二。学校专兼职教师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教师资格和相关专业技术资格。
(五)学校应配备相应的专业书刊,其中纸质图书不少于5000册,且学生平均人数达到10以上。
(六)办学注册资金不得低于50万元。
(七)教学内容符合高等教育层次,专业不少于两个,制定与专业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要求的课程计划,配备符合教育行政部门要求的教材和辅导资料。
(八)学校应根据专业和学生人数配备相应的实验、实习和实践设备。自购教学设施设备总值不低于50万元。第七条学校的设立,由举办者所在地的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教育厅审批(济南市、青岛市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报省教育厅备案)。开设卫生、安全、武术、航空服务等特殊专业,必须经所在省或所在市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承办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必须经相应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机构批准;与具有学历教育证书颁发资格的高等学校联合举办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函授教育辅导站,必须签订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并提前向市教育局履行申请,报教育部门审批备案手续。
第八条学校名称应当反映学校所在的行政区域、办学层次和办学类别,冠以学校名称。所有的学校都叫“专科学院”,不叫“培训学院”、“进修学院”、“大学”。
未经教育部批准,学校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国”、“国际”、“国家”等字样;未经省教育厅批准,不得使用“山东”、“齐鲁”、“省”等字样。
建立网站、网页的,其域名应当与核准的学校名称一致或者用与其名称一致的汉语拼音书写。如果使用简称,也应写在名称的汉语拼音前缀中。网站(页面)地址应连同主页内容一并报送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学校经批准正式设立后,应当凭办学许可证及时办理非企业法人登记、单位代码、收费许可证等审批和备案手续。
第十条经批准的学校实行省、市两级管理,主要由所在市教育行政部门管理,省级教育部门实行宏观管理和协调。
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批准设立的学校实行动态管理和定期检查制度,并将检查结果长期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学校只能使用一个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名称,不得设立分校(含分校、分校和教学点),不得允许两个以上校区办学,不得将承担的教育教学任务委托或者承包给其他组织和个人实施。第十二条学校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领取办学许可证和有关证件后,方可招生。它将发布招生简章(印刷媒体广告、电子多媒体等。)向社会公布并设立招生网页,按照招生广告备案权限进行审核备案。
学校招生必须独立完成,不得将招生委托给其他非教育机构、商业中介公司或个人。在办学场所以外设立招生点的,应当经所在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向办学场所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发布招聘广告(简章),必须填写《招聘广告(简章)审核备案表》,事先履行审核备案手续并加盖专用印章。市级媒体广告招生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在省级媒体或跨省广告招生的,必须经省教育厅审核备案。
第十四条招生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合法,主要内容包括:学校名称、办学性质、招生专业、开设课程、办学形式、学习期限、招生对象、招生范围、收费标准、报名程序、颁发证书等。,并注明详细地址和联系电话。对于招生的性质,发什么样的毕业证,一定要准确,不能含糊。发布招生广告的民办学校名称必须是经审批机关批准的民办学校全称,不得省略“专业技术”“专门”等字样,不得使用简称,以免引人误解。自考学生,远程在线教育等。不得与普通全日制学历教育相混淆进行误导性宣传。
第十五条招生广告一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内容。招生广告备案号的有效期一般为三个月。经批准的招生广告需要变更或者超过批准的有效发布期限的,必须重新办理审查备案手续。《招生广告审核记录表》应存档备查,保存期两年。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招生广告的审查和备案不得收取费用。
第十六条学校招收非学历教育学生,学校应出具《学习通知书》。《学习通知书》必须明确学习形式、学习年限、学习证书的获取方式、提供电子网页验证或电话验证的方式。不得以任何容易误导学历教育学校的形式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十七条学生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严禁以误导、欺骗、胁迫等不正当手段抢夺学生。
学生到校后,应将学校的专业设置、证书发放、课时、收费、教学和生活条件等详细情况告知学生或其家长,并安排现场参观。学生或家长满意后,才能办理入学手续。
第十八条学校必须按照物价部门核准或备案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费用,并出具国家规定的统一票据。在校内长期公示收费项目清单。
学制一年以上的全日制非学历教育,学习不满两个月的按四分之一学年收费标准收取,不满一学期两个月的按二分之一学年收费标准收取,不满一学年一学期的按一学年收取。学制不满一年的非学历教育,按照实际学习天数收费。
不得以任何名义跨学年预收学费、住宿费,不得以“校舍基金”、“教育储备金”、“实习费”等名义向学生和家长集资或收取费用,不得独立项目或超出批准标准收取学费、住宿费。外出实习一学期以上的学生无需返校住宿,学校不得收取本学期或本学年的住宿费。
学生休学和退费应严格执行省级教育和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第十九条教学和行政管理
(一)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章程,建立健全学校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依法行使决策权;学院(学校)院长依法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权。
学校的董事长、董事或者董事长、董事名单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任命院(校)长必须报审批机关批准。
(二)学校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章程,设立学校教学、行政和学生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教务和行政人员,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三)承担学历教育和国家资格培训的学校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教材。所使用的教材应报审批机关备案。
(四)学校应当按照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组织教学,保证开设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包括实验和实践课程),完成规定的学时数。严禁缺席、遗漏或删除课时。
第二十条学生管理
(一)建立学生资格审查制度、注册制度和学生电子档案。学校应当组织专门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拟招生进行资格审查。对入学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学生,必须组织政审、体检,并在入学登记簿上建立学生电子档案。报名项目应包括学生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工作单位及地址、家庭住址、入学时间、所学专业(培养项目)、身体状况、身份证号等。没有身份证的学生,要注明并核对家庭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名称和户口本号码。
学生注册名册应于每年10结束前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电子学籍和学生档案永久保存。
(2)认真做好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文明健康的校园文化建设。严禁虐待和体罚学生。严禁对学生进行罚款。
(3)提高学生的学习成绩。按期登记注册学生的考核、考试、实验、实习结果,并及时交存学生学习期间的相关材料。完成学业并通过相应考试和考核的学生,按规定发给现实结业证书。
(四)学校要积极创造条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党组织、工会和学生组织。
第二十一节教师管理
(一)学校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做好人事管理和学校领导、教师、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
(2)教师聘用条件: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热爱民办教育,为人师表,具有教师资格证和职称证书,符合高校教师相应的学历要求。
(三)教师的聘任应按不同级别签订聘任合同。合同的内容应该尽可能详细。如果一方违约,应根据合同法处理,避免给学校工作造成直接损失。
(四)学校应有教师队伍建设规划,重视专业带头人、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的培养。要创造条件开展教师定期培训,加强师德建设,鼓励教师取得相应的职业证书或技术等级证书,培养“双师型”新型教师,大力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
(五)按照新《劳动法》,依法保障教师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按时支付教师讲课费,在业务培训、职称聘任、工龄计算、表彰奖励、计划生育、社会活动等方面享有与公办学校同等的权利。
第22条安全和健康管理
(一)学校法定代表人必须履行学校安全稳定第一责任人的职责,依法维护学生、教师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二)学校应当建立并落实逐级管理的责任制和校园安全、学校管理、环境卫生管理、学生管理、消防管理等规章制度。
(三)学校教室、实验室、食堂、宿舍等活动场所必须符合安全卫生和消防要求。
(四)学校应当建立应急预案;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完善和更换学校安全设施,防止火灾、水灾、触电、盗窃、食物中毒、踩踏、侵犯学生人身安全等各类事故发生。
第二十三条财务管理
(一)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章程,建立健全财务管理机构,配备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会计人员。财务人员不得由学校举办者的直系亲属担任。并设立独立的具有安全防盗条件的财务室。
(二)学校一经批准设立,必须持有审批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以学校名义独立开立银行账户,并报审批机关备案。学校所有收入一律存入学校银行账户,严禁个人留存或存入个人账户。
(3)学校应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政策,按照会计制度要求认真组织核算,建立健全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严禁以各种借口侵占、挪用或私分收费和学校资产。
(4)学校应接受审批机关的财务监督,年终必须向审批机关报送资产负债表、收支表等财务报表;定期接受审批机关的财务检查,参加审批机关组织的会计培训。接受审批机关依法委托对其财务会计状况进行审计,并如实公布审计结果。
学校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逐年提取发展资金。会计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时,学校必须事先报审批机关备案,严格办理交接手续;审批机关可以指定专人监督交付。第二十四条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分立、合并、终止,由举办者在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后提出,经民办学校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同意后,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二十五条学校变更发起人、法定代表人,在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原发起人、法定代表人提出,经学校董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同意,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二十六条学校变更名称、办学地址、办学层次、电子网站,变更或者增设专业,经学校董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同意后,报审批机关批准或者备案。
第二十七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批机关应当责令其终止办学:
(一)连续两年不招生或者招不到足够的学生开班的;
(二)办学条件差,教学或财务管理混乱,有其他违法办学行为,经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规定标准的;
(三)发布虚假广告,违法违规招生,欺诈招生,损害学生利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因违法情节严重,依法应当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第二十八条自行终止或者被审批机关责令终止的学校,必须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妥善安排学生,做好财务结算和相关善后工作,其办学许可证和印章由审批机关收回并注销。
学校的终止由所在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报审批机关审批(济南、青岛终止后,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九条学校违反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由审批机关或者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退费、罚款、暂停招生、取消招生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把学校管理工作列入重要工作日程。科学规范管理,提高质量,严格督促现有学校改善办学条件,保证教学质量,及时督促指导学校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帮助解决办学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三十一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以一人多校或多校形式向所属民办非学历高等学校派出督学或督学、党建联络员或辅导员,明确工作责任和任务,加强指导和监督。第三十二条自本条例发布之日起,两年内学校未达到本条例要求的,应当变更为其他教育培训机构或者终止。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由山东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