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扣分要不要学习?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第六十八条?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达到12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实施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为期七天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机动车驾驶人参加学习后,车管所应当在二十日内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的考试。
考试合格的,分数清零,机动车驾驶证交回;考试不合格者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拒不参加学习或者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宣布停止使用其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人两次达到12分或者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超过24分的,还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10日内在车管所进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参加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的,应当参加其机动车驾驶证载明的最高许可驾驶种类的考试。
第七十一条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且在记分周期内记分的驾驶人,持有其他准驾车型驾驶证且对交通事故中的人员死亡负同等以上责任,且机动车驾驶证未被吊销的驾驶人,应当参加至少三小时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安全与文明驾驶、应急处理、接受交通事故案件等知识学习?榜样警示教育。
对未处理的交通违法行为或交通事故,身体条件不符合驾驶证条件的,以及未按规定参加学习、教育、考试的,不予通过考试。
扩展数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
第二十六条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六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未达到12分的,新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为10年;在机动车驾驶证10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未达到12分的,应当换发长期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
换领机动车驾驶证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机动车驾驶证进行验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
第九十六条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没收,扣留机动车,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冒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没收,扣留机动车,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当事人提供相应合法证明或者办理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返还机动车。
第一百条驾驶拼装机动车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强制报废。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销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相当于销售金额的罚款,并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岳阳市人民政府-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