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级安全教育课时

安监总局3号令就是这么规定的,错不了。希望能被采纳。/& gt;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新员工,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小时。/& gt;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新员工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小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小时。/& gt;第十六条厂(矿)级岗前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一)本单位的安全状况和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gt;(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gt;(三)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gt;(4)相关事故案例等。/& gt;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的厂(矿)级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上述内容,并应当增加事故应急救援、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和防范措施等内容。/& gt;第十七条车间(工段、区、队)级岗前安全培训应包括:/>(1)工作环境和危险因素;/& gt;(2)该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 gt;(三)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和强制性标准;/& gt;(四)自救互救、急救方法、人员疏散和现场应急处理;/& gt;(五)安全设备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gt;(六)车间(工段、区域、班组)安全生产状况和规章制度;/& gt;(七)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以及应当注意的安全事项;/& gt;(八)相关事故案例;/& gt;(九)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gt;第十八条班组级岗前安全培训应包括:/>(一)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gt;(二)岗位之间的安全和职业卫生事项;/& gt;(三)相关事故案例;/& gt;(四)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gt;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者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的,应当重新接受车间(工段、区域、班组)级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 gt;生产经营单位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重新对相关从业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 gt;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gt;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和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