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可以要求派出所查天网吗?
法律依据:关于发展城市报警监控技术系统的意见。
动词 (verb的缩写)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级公安机关领导要统一思想,深刻认识城市报警监控系统深入应用的重要性,成立专门工作组,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研究部署,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精心组织实施,切实加强安全保卫工作。落实具体责任;要主动向党委政府汇报,争取支持,积极将城市报警监控系统的建设、管理、应用和维护纳入当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创建”考核目标。
(二)加强深度应用的科学指导。各地要认真研究城市报警监控系统在维护稳定、防控突发事件、打击犯罪、管理公共事务、服务民生等方面的应用需求,遵循客观规律,明确发展方向,确定应用重点,推动城市报警监控系统在建设规模和技术水平上再上新台阶,在应用效率上再上新台阶。
(3)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应用合力。公安机关各部门、各警种要通力合作,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合力,深入开展城市报警监控系统应用。科技(技防)和信息通信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科学规划城市报警监控系统前端点、网络传输、监控报警共享平台和视频报警监控中心,监督建设工作,充分利用公安科技资源,将急需技术和装备纳入公安科研和成果推广体系,不断完善系统应用的技术基础和保障条件;指挥中心、公安、刑侦、消防、保卫、监察、交管等部门和警种要积极推进城市报警监控系统在本系统中的应用,加强技术战法在城市报警监控系统中应用的研究和推广,努力提高实战效能。
(4)积极开展宣传培训。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和社会宣传力量,大力宣传安全技术防范政策,争取社会理解和支持,营造深入应用的良好社会氛围;要在公安机关内部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宣传城市报警监控系统的应用效果,提高领导干部和普通民警对系统的认可度。要加强对城市报警监控系统应用技术战的培训,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开展培训工作。推动各部门、各警种的参与,特别是基层民警的培训,通过举办科普宣传、科技培训班等活动,提高基层民警的业务水平和实战技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条执行勘验、检查。
侦查人员进行勘验、检查的时候,必须持有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171条
公安机关对受理的案件或者发现的犯罪线索应当及时审查。审查中发现案件事实或者线索不明的,必要时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初步调查。
公安机关在初查期间,可以根据有关法律规定,采取询问、质询、检查、鉴定、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被调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