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国防教育机构应当做好国防教育教师的选拔、培训和管理工作。

各级国防教育机构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国防教育教师的选拔、培训和管理工作。

第一条。为了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弘扬爱国主义精神,促进国防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防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国防教育是建设和巩固国防的基础,是增强民族凝聚力、提高全民素质的重要途径。

第三条。国家通过开展国防教育,使公民增强国防观念,掌握基本的国防知识,学习必要的军事技能,激发爱国热情,自觉履行国防义务。

第四条。国防教育遵循全民参与、长期坚持、讲求实效的原则,坚持经常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普及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理论教育与行为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针对不同对象确定并组织相应的教育内容。

第五条。所有中国人民和公民都有接受国防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根据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组织开展国防教育。

第六条。国务院领导国防教育。中央军委配合国务院开展全民国防教育。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防教育工作。驻地军事机关应当协助和支持地方人民政府开展国防教育。

第七,国防教育机构规划、组织、指导和协调国防教育。县级以上地方负责国防教育的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防教育进行组织、指导、协调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