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监控专项培训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

开展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使用

相关人员专项培训通知

煤安监办字[2015]4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监控系统使用人员的责任意识和瓦斯零超限理念,提高使用、维护、管理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和应急响应处置能力, 国家煤矿安监局决定对全国各类煤矿企业和煤矿调度室负责人、调度员、安全监控系统值班人员、维修中心负责人进行专项培训。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组织

(1)以自主培训为主,不具备培训条件(无专用场地、设备和教师管理团队等)的煤矿企业。)可委托当地有资质的培训机构进行培训。

(二)省级煤矿安全管理人员考试发证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专项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提出课程设置、师资选拔、绩效评价等要求。

第二,培训时间

2065438+2005年5-9月完成专项培训。可以分阶段上课,每个培训期持续2-3天。

三。培训的主要内容

调度(监控)岗位相关人员的基本情况和主要工作职责;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原理、组成与性能、日常维护、故障诊断与排除;监控系统报警及井下紧急情况处理和响应措施;本矿区煤矿主要灾害及防治;本地区煤矿应急预案及演练。

四。相关要求

1.省级煤矿安全管理人员考核发证部门要于4月底前将本地区专项培训工作实施意见报送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行政司,并加强对专项培训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培训内容、时间、考核是否符合要求,督促不合格人员进行岗位调整。认真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分析存在的问题和主要问题,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在专项培训过程中,如发现重大问题,应及时上报。

2.各煤矿企业要根据当地实施意见,制定专项培训计划,建立专项培训档案,对培训考核不合格者,立即调整岗位。培训计划、培训情况和岗位调整情况应及时上报省级相关部门。

3.7月15日前,各省级煤矿安全管理人员考核发证部门将培训阶段性总结材料和统计表(电子版可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下载)连同电子版一并报送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行政管理司;10、15前,将培训总结报告和统计数据连同电子版一起报送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管理司。国家煤矿安监局将于7月和9月两次组织对专项培训开展情况进行重点监督检查,并于6月下旬5438+00对专项培训情况进行总结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