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岁机长向国航递交辞呈,却被索赔1066万。合理吗?
1.国航索赔654.38+0066万是合理的。2006年,林先生接受国航培训,进入飞行学院。毕业后,林先生去了中国国际航空公司当飞行员。2008年9月25日,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林先生在国航经历了初任培训、各种机型的改装培训、后续培训、再培训,成为一名机长。
2020年10月29日65438,34岁的林先生因个人原因申请辞职。2020年2月2日65438,双方解除劳动关系。但国航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庭,索赔1066万元。
国航称,根据培训法,飞行员一般要在航校学习本科,到达航空公司后接受两个月的岗前培训和改装,合格后再接受至少半年的二次副驾驶培训,然后进行二次驾驶考核。随后还有第一次副驾驶、驾驶培训、考核等多个级别,之后才能考机长。真正培养一名飞行员需要十几年的时间。
此外,飞行员每年都要参加特殊情况和特殊天气下的训练,接受气象、地理和管理方面的年度再培训和知识培训。如果飞行员换成其他类型的飞机,也需要改装训练。这种长期系统的训练过程,决定了飞行人员的训练成本高得惊人。一家航空公司培养一名机长至少要花费600万-800万元。
根据相关法律政策,飞行员培训费用的产生是必然的,飞行员离开航空公司,航空公司的损失也是必然的。林某某需向国航支付培训违约金533万元、培训费533万元,共计赔偿654.38+0066万元。
第二,法院认为654.38+0066万的赔偿不合理,更不合法。林先生辩称,所谓的培训并没有与国航签订专业技术培训合同,也没有约定相应的服务期限。劳动合同的期限不等于培训合同的服务期。
此外,国航未提供任何培训专用发票、转账凭证等付款凭证,不能证明国航为林某某所主张的培训支付了任何费用。
第三,根据相关规定,国航对飞行员进行培训既是法定义务,也是正常业务的必然要求。要求劳动者返还培训费没有法律依据。经一审法院认定,林应支付国航培训费265438+万元。双方均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林是否应当支付国航培训费,如果应当,培训费如何确定。
林于2008年9月25日加入中国国际航空公司,担任飞行职务。他在国航工作期间,国航肯定是进行了持续的培训,并支付了相应的培训费。林某对国航提交的飞行记录本也予以认可,飞行记录本显示林某参加了国航安排的培训活动。因此,林提出与国航解除劳动关系,并应向国航支付相应的培训费。
由于国航未能提交足够的实际培训费用原始凭证,法院无法准确核实并进一步确认国航主张的培训费用金额。结合本案事实,参照中国民用航空局相关规定,一审法院酌情判决林支付国航培训费2654.38+万元。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