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处理设备如何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申请和管理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二、工作职责
省环保局负责审批发放《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以外的本省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
污染治理部门具体负责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申请的受理、审批等管理工作。
省危险废物中心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具体负责申请材料的技术审查,组织申请人进行危险废物综合管理能力和环境风险评估,并对获证单位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三。验收范围
在全省范围内,根据国务院《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向省环保局提出综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申请。
四、申请条件
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建设项目已通过环保竣工验收。
2、申请人应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具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或相关专业中级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验的技术人员。
3.必须有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从事危险废物经营的设施和场所;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场所的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符合国家和省的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经营的危险废物为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化学品),必须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危险化学品管理的规定;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填埋场的土地使用权;以其他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不具备土地使用权的,必须与场地所有者签订5年以上租赁合同;危险废物综合处置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及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并经过专家论证。
4、涉及危险废物运输的,必须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有符合国家和省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储存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储存设施设备。
5.所经营的危险废物具有适宜的处置技术和工艺,不得采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技术和工艺。
6、有保证危险废物管理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尚未利用的废物或残渣必须最终达到国家标准的要求。
动词 (verb的缩写)申请程序
(1)应用
申请人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合格的,应当如实填写《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表》(见附表),附证明材料(见第6项)和所在地市环保局的初审意见,向省环保局提出书面申请。
如果申请人是新建项目,根据环保厅批复的相关要求。[2005]841关于生产装置试运行期间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在向省环保局申请时,除提交前款要求的证明材料外,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试生产阶段开展相关危险废物经营的申请,并附建设项目已经审批部门批准试生产的批复。
(2)接受
1、省环保局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省环保局收到符合许可要求的材料或者补正合格的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省危险废物中心和相关市环保局对申请人的证明材料和现场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评估
省环保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下列要求对申请人进行评价:
1.省危险废物中心应当组织申请人开展危险废物综合管理能力和环境风险评估,并编制危险废物综合管理能力和环境风险评估报告。
2.省环保局组织专家对《危险废物综合管理能力和环境风险评估报告》进行评审,并形成审核意见。
(四)审批和发放许可证。
1,省环保局成立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委员会,负责审查通过技术评估的申请和评估报告的审核结论。
2、省环保局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委员会审批申请人,经公示后,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3.试生产阶段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在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后10日内将相关验收证明材料报送省危险废物中心备案。
在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中,发现有不符合原认证要求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原发证要求的,由省环保局暂扣或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4.申请人凭《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新增项目登记手续。
六、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相关材料
申请辽宁省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在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前向省环保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并附以下证明材料:
1.有三名以上具有环境工程或相关专业中级职称、三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验的技术人员,并提供劳动合同、技术人员职称证书、工作经历证明等相关材料。
2.有符合运输部门对危险货物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提供与申请的危险废物特性、数量相适应的专用运输车辆清单,并提供相应车辆的行驶证、加盖道路危险货物专用印章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驾驶证、押运员证。没有自备运输工具的,应当提供与专业运输单位签订的委托运输合同或者运输工具租赁合同以及相关单位的资质证明。合同应包括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的污染事故以及泄漏、抛弃和倾倒危险废物的责任的规定。
3.有符合国家或者辽宁省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储存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储存设施设备。
4.有符合国家或者辽宁省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并符合国家或者辽宁省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
5.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种类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关于危险废物处理和处置的实验数据或科学论证。
6、确保危险废物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包括:废物分析计划、安全措施、内部监督管理措施和计划、人员培训计划、意外事故应急计划、环境监测措施等。
7.采用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填埋场的土地使用权;以其他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有土地使用权的,应提供场地权属证明;租用场地的,应提供5年以上租赁合同和场地权属证明。
8.企业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9、项目环境评价报告(含风险评估章节)、环保批复和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10,市环保局初审意见。
11,有资质单位出具的危险废物成分分析报告。
12、产品标准及综合利用后产品质量检验清单。
七、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文本及有效期
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由省环保局统一印制,有效期5年。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单位名称和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
2、危险废物管理模式和主要流程;
3.危险废物的类别;
4、危险废物贮存和处置设施的地址;
5.年度业务规模;
6.有效期;
7.签发日期和证书编号。
八。变更和取消
1.取得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工商登记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省环保局申请变更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原申报程序重新申请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
1)改变危险废物管理模式;
2)增加危险废物的类别;
3)新建或改建、扩建或搬迁原有危险废物管理设施;
4)危险废物经营超过原批准的年经营规模20%以上。
3.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停止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对经营设施和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妥善处置未经处理的危险废物。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自采取上述措施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省环保局申请注销,由省环保局组织省危险废物中心现场检查合格后注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4.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继续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0个工作日向省环保局提出换证申请。省环保局应当自收到更换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更换;不符合条件的,省环保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予延续。
1)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在对获证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超经营范围经营等违法现象;
2)持证人未在每年6月3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发证机关报告上一年度的危险废物经营活动;
3)受证单位违反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
4)获证单位收集、贮存、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运行不正常;
5)有效运营期内,发生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6)在有效运营期内,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和处置的技术、污染控制和管理水平没有明显提高。
7)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