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护照的法律依据是卫生部关于护照和签证的行政措施。
为保障您申请护照的合法权利,请在申请前参考相关法律依据:颁布日期:1997年9月25日实施日期:1997年9月25日颁布单位:卫生部1 .护照签证申请及管理1。护照和签证的申请和管理是政府职能,由外交部国际合作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签证管理条例》进行管理。2.根据机构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的精神,国际合作司委托部国际交流中心办理护照和签证(含往来香港通行证签注,下同)的具体事务,包括办理护照和签证的审核和管理,并按物价局核定的标准收取费用。国际合作司负责护照和签证审批材料的审批和发放;3.国际合作司和受委托的承办单位负责落实外交部关于护照和签证工作的有关法规和政策,召开护照和签证管理会议,举办培训班,制定具体管理办法。4.国际合作司办公厅是护照签证工作的行政职能部门,负责相关政策的咨询,对卫生部护照签证管理办法的解释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与护照签证承办单位、内设司局和直属单位的联系和协调;5.受国际合作司委托,国际交流中心护照签证接待处是护照签证工作的具体实施部门,负责受理部委机关和直属单位因公出国(境)人员护照签证申请,审核申请护照签证所需文件材料,审核各类护照签证申请表格,送外交部和外国驻华使领馆;6.各直属单位外事办公室对本单位护照和签证的申请进行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各单位要根据护照和签证申请程序的有关规定,认真审核提交的证件和材料,严格把关;7.通行证,签注和?经由香港的证明?申办和管理参照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97)1484号、1501号和外交部、公安部39号文件执行。2.护照1。卫生部负责向外交部申请卫生部及在京直属单位人员因公出国护照。卫生部组织的跨地区、跨部门出国团组中非卫生部及其直属单位的出国人员和短期借调人员,由其负责办理因公出国护照。除人事关系属于在京直属单位管理人员的,由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外事部门负责在京直属单位境外人员申请护照;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签证条例》,参照国际惯例和通行做法,根据境外旅客的具体任务、实际对外身份和活动性质,经卫生部申请,外交部将签发相应种类的护照;3.凡出国留学人员(赴港澳地区深造者除外)凭卫生部出国批准文件、政审批准文件和JW108表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个人护照;4.因个人原因出国的,包括自费留学、探亲、定居、继承遗产、探亲访友、就业、旅游等因私事出境的,应当持相关证件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因私护照;5.前往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长期工作的口译员、笔译员、逐字记录员、打字员、秘书凭出国批准文件和政审申请个人护照。部里派到上述机构做国际工作人员的人员,按规定办理公务护照,家庭也差不多;6.有效期两年的护照一般发给因公临时出国人员,有效期三年的护照发给援外医疗队和劳务人员;有效期五年的护照发给在澳门常驻外国机构和机关工作三年以上的人员和确有工作需要的人员。常驻香港机构的工作人员,按照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的规定办理;7.卫生部机关及直属单位采取护照分类管理的方式,各直属单位(包括其下属和挂靠单位)应负责护照的收缴和保管,加强护照的登记和查验;8.因工作调动等原因离开所属单位的,其护照由原单位收回,送交外交部销毁;9.持证人一定要注意保管好护照,完成出国任务后及时交给单位主管部门。一旦遗失护照,应立即挂失,并写出书面检查,必要时对持有人进行处理。因单位护照管理不当造成护照丢失的,要限期停止单位护照申领,并追究护照保管单位主管领导的责任;10.一般出国人员只能持一本有效护照。因特殊情况确需持第二本护照的,由出国人员所在单位写出书面说明。如果允许持有第二本护照,持有人应确保不同时持有两本护照;11.过期作废护照应及时登记交回国际合作司,并报外交部注销。本人要求保留护照原件留作纪念的,由单位报国家,送发证机关。把护照右上角剪下来,盖了注销章,我就留着。12.香港特别行政区通行证的管理参照上述各条执行。3.签证1。卫生部负责办理卫生部批准的出国人员签证和赴香港特别行政区签注,包括卫生部组织的跨地区、跨部门出国团组中其他部门或地方人员的签证或签注;2.其他部门或地方人员参加卫生部出国(境)团组签证申请时,应向卫生部提供由有出国(境)任务审批权的单位出具的出国(境)任务确认书原件和政审批件(北京直属单位人员除外);3.经其他部门批准的出国任务,需要卫生部协助办理签证的,由负责出国任务审批的单位或当地护照签发机关出具委托书,并注明批准文号、出国目的和停留期限;4.除中国境外需要办理签证的国家外,所有目的国和过境国的入境和过境签证必须在出国前办理完毕。原则上不允许在国外办理第三国签证。个别团组确需办理出国第三国签证的,需书面说明出国团组名称、人员姓名、拟去国家、预定行程原因及出国签证原因,报国际合作司,与外交部领事司会签,并通知该国驻华使馆,再通知我驻有关国家使领馆协助办理;5.经卫生部批准的出国免签国家、出国签证国家或澳门的人员,凭出国批准文件和政审证明,由国际合作司签发?出国证明?。如遇特殊情况,经其他部门或地方批准的出国团组,应要求卫生部出具证明?出国证明?原则上由有关部门或当地护照签发机关出具委托书;6.根据外交部令三函(1997)第39号?关于激活?经由香港的证明?注意到吗?一、凡途经香港(包括不在机场转机)的副省级以上国务院直属机构的副主任、副主任,经国务院或中央外事领导小组批准,经停香港出国,以及其他人员凭出国批准文件(必须有?经过香港?国家(地区)?),同时填写《出国护照申请表》和《途经香港的申请人名单》报卫生部,由外交部领事司办理?经由香港的证明?;7.申请签证时要求的停留时间应与邀请函规定的在国外停留时间一致,不得随意延长停留时间,不得在完成任务后申请旅游或与任务无关的活动签证延期;8.原则上应由专职人员负责向外交部和各国使领馆发送和取回护照和签证。各单位申请人及出国人员不得自行寄送或取回。在特殊情况下,应由专职人员授权或联系,然后自行发送或取回。9.严禁下属单位和出国人员自行向各国使领馆申请签证。下属单位不得为其他单位人员办理签证,也不得委托其他任何中外机构和外国人办理签证。四、护照签证承办单位和申请人应认真执行《卫生部护照签证申请程序和注意事项》,如遇特殊情况,应由部国际合作司酌情办理。五、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