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国土资源监察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土资源监察,保障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实施,正确、及时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国土资源监察,是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单位和个人执行和遵守土地、地质矿产管理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纠正和处罚违法行为的行政执法活动。?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土资源监察。?第四条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主管全市国土资源监察工作,其下属的国土资源监察机构受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金州区、旅顺口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和大连保税区的全市地质矿产监察和土地监察工作,直接查处全市重大土地违法案件。?

县(市)国土资源部门主管本辖区内的土地监察工作,其下属监察机构受其委托具体履行土地监察职责,并在业务上接受市国土资源监察机构的指导。?

行政执法、监察、公安、发展改革、财政、农业、林业、水务、规划、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国土资源监管工作。?第五条国土资源监察,应当坚持城乡统一管理、资源与资产并重、专业监察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第六条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公正、过程快捷、程序合法。?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土地、地质、矿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并有权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举报违法行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查处违法案件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八条国土资源监察机构履行下列监察职责:

(一)宣传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监督检查单位和个人遵守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情况;?

(三)受理对土地、地质、矿产违法行为的举报和投诉;?

(四)查处土地、地质矿产违法案件;?

(五)受同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对下级管理部门和同级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履行国土资源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培训和监督国土资源监察人员;?

(七)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监管职责。?第九条国土资源监察的内容:

土地管理?

1,耕地保护;?

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情况;?

3、建设用地土地管理法律法规;?

4、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划拨、出让、转让、出租、抵押和终止;?

5、集体土地非农建设用地;?

6、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缴纳、征地补偿及相关资金的使用情况;?

7、土地权属登记;?

8、土地开发利用和土地复垦。?

(2)地质矿产管理?

1,实施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总体规划;?

2、地质勘探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

3、采矿权有偿取得和转让;?

4、矿产资源补偿费缴纳情况,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和使用费缴纳情况;?

5.矿产资源储量管理;?

6、地质灾害防治与管理;?

7、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防治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督管理;?

8.保护古生物化石;?

9、地质遗迹保护。?

(三)土地、地质、矿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条土地、地质矿产违法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行为人;?

(二)有违反土地、地质、矿产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

(三)依照土地、地质矿产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第十一条土地、地质矿产违法案件,应当及时确定承办人,承办人不得少于两人。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组成办案小组。

案件承办人和同级国土资源监察机构负责人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与案件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调查处理的,应当回避。?

承办人的回避,由本级国土资源监察机构负责人决定。本级国土资源监察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本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上级国土资源监察机构决定。?第十二条国土资源监察机构调查土地、地质矿产违法案件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回答询问,提供有关情况或者材料,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