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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燃物和氧化剂之间的放热反应通常伴有火焰、发光和/或烟雾,这种反应称为燃烧。
(1)燃烧条件
1,燃烧的必要条件
(1)可燃。任何能与空气中的氧气或其他氧化剂发生反应的物质都叫可燃物质。
(2)氧化剂。能帮助和支持可燃物质燃烧的物质,即能与可燃物质发生氧化反应的物质,称为氧化剂。
(3)温度(点火源)。点火源是指供给可燃物质与氧气或助燃剂反应的能源。
(4)连锁反应。有焰燃烧中有连锁反应。
2.燃烧的充分条件
(1)一定可燃浓度。
(2)一定的氧含量。
(3)一定的点火能量。
(4)不受限制的连锁反应。
(二)火灾的定义
火灾是指燃烧在时间和空间上失去控制而造成的灾难。(GB5907-86)
(3)火灾的分类
火灾分为甲、乙、丙、丁四类(GB4968-85)。
1类。火灾:指固体物质火灾。这种物质往往具有有机物的性质,燃烧时一般能产生发光的余烬。如木材、棉花、羊毛、大麻、纸火等。
2.乙类火灾:指液体火灾和可熔化的固体火灾。如汽油、煤油、原油、甲醇、乙醇、沥青、石蜡等。
3.丙类火灾:指气体火灾。如煤气、天然气、甲烷、乙烷、丙烷、氢火等。
4.D类火:指金属火。指钾、钠、镁、钛、锆、锂、铝镁合金火等。
二、灭火器的种类、灭火范围和使用方法
(a)灭火器的类型和范围
灭火器的种类很多,可分为:手提式和推车式;按驱动灭火剂的动力源可分为:气瓶型、蓄压型和化学反应型;根据充装的灭火剂可分为:泡沫、干粉、卤代烷、二氧化碳、酸碱、清水等。
目前常用的灭火器有各种规格的泡沫灭火器、各种规格的干粉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和哈龙(1211)灭火器。一般来说,泡沫灭火器可以扑灭A类和B类火灾。电器着火,电源切断时,也可用泡沫灭火器灭火。干粉灭火器和二氧化碳灭火器用于扑灭B类和C类火灾。可燃金属火灾可用d级干粉灭火剂扑灭,哈龙(1211)灭火器主要用于扑灭易燃液体、带电电气设备、精密仪器和计算机房的火灾。该灭火器所含灭火剂无腐蚀性,灭火后不留痕迹,效果良好。
一般装有化学品的手提式灭火器喷射灭火时间在一分钟以内,实际有效灭火时间只有10到20秒。在实际使用过程中,一定要正确掌握使用方法,否则不仅不能灭火,还会耽误灭火时间。
必须指出,火灾发生后及时使用灭火器是防止火势蔓延、扩大和造成更大损失的有力措施。同时,一旦发现火灾报警,应立即向消防部门报告。千万不要指望灭火器在不给消防队报警的情况下就能灭火,因为灭火器的扑救面积和能力都是有限的,只能适应扑救初期火灾。火灾发生后,一般蔓延很快,耽误了报警时间,耽误了消防战士,势必造成更大的损失。
(B)灭火器的使用(重点是干粉灭火器)
干粉灭火器装有干粉灭火剂。干粉灭火剂是一种用于灭火的干燥、易流动的微细粉末,由具有灭火作用的无机盐和少量添加剂组成,经干燥、粉碎、混合成微细固体粉末。是消防中广泛使用的一种灭火剂,主要用于灭火器。除了扑救金属火灾的专用干粉化学灭火剂外,干粉灭火剂一般分为Bc干粉灭火剂和ABC干粉灭火剂。干粉灭火剂主要是通过加压气体作用下喷出的粉雾与火焰接触混合时的物理化学作用来灭火。此外,它还具有部分稀释氧气和冷却的作用。
灭火时,可以手拿灭火器或肩扛灭火器迅速走向火场,在离燃烧处5米左右的地方放下灭火器。如果在室外,应选择逆风方向喷洒。如果使用的干粉灭火器是外压储存式的,操作者应一只手握紧喷枪,另一只手提起气瓶上的开口提环。如果钢瓶是用手轮打开的,逆时针拧松它,转动到最高位置,然后提起灭火器。干粉喷出时,迅速对准火焰根部。如果使用的干粉灭火器是内置气瓶或蓄压式的,操作者应先拔掉开启手柄上的保险销,然后握住喷水软管前端的喷嘴,另一只手按下开启手柄,打开灭火器进行灭火。使用带喷雾软管的灭火器或蓄压式灭火器时,始终要用一只手按住手柄,千万不要放开,否则喷雾会中断。
用干粉灭火器扑救易燃、可燃液体火灾时,准火焰应射向主要部位。如果被扑灭的液体火是流动燃烧的,准火苗的根部要由近及远,左右射击,直到所有火焰被扑灭。如果可燃液体在容器内燃烧,使用者应左右摇动准火焰的根部,使喷出的干粉流覆盖容器的整个开口表面;当火焰被赶出容器时,使用者应继续喷,直到火焰完全熄灭。扑灭容器内的可燃液体火灾时,要注意喷嘴不要直接对准液面,防止射流的冲击力溅起可燃液体,使火势扩大,给灭火带来困难。如果可燃液体在金属容器内长时间燃烧,容器壁温高于可燃液体的自燃点,灭火后容易出现复燃现象。如果配合泡沫灭火器,灭火效果会更好。
使用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扑救固体可燃物火灾时,应在准燃烧最猛烈的地方喷洒,上下左右喷洒。如果条件允许,使用者可以将灭火器沿燃烧物的外围喷洒,使干粉灭火剂均匀喷洒在燃烧物表面,直至火焰完全熄灭。
8?3.火灾报警的方法和内容
8?9?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任何人发现火灾,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免费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堵塞报警。严禁谎报火警。”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不报火警或者谎报火警的”,处警告、罚款或者十日以下拘留。
8?9?8?9 (a)报告火灾的方法。
8?9?8?91,报消防队;2.拨打“119”向公安消防支队报警;3.使用有线广播报警;4.大声报警。
8?9?8?9 (2)火灾报警报告的内容
8?9?8?9发生火灾时,拨打“119”报警消防队,但必须明确以下内容。
8?9?8?91,火灾发生单位或个人的详细地址。包括街名、门牌号、离哪里近;周围有什么明显的建筑或单位吗?农村发生火灾时,应写明乡(镇)、村名称;大型企业应说明分厂、车间或部分;高层建筑应注明在哪一层等。
8?9?8?92、什么着火了(着火了)。如房屋、商店、油库、露天货场等。;特别是要弄清楚火是什么,比如液化石油气、汽油、化学试剂、棉花等。,以便消防部门根据情况调度相应的消防车辆。
8?9?8?93.火灾情况。如果看到冒烟、着火、火势凶猛、有多少房子着火等。
8?9?8?94.报警人的姓名和使用的电话号码。以便消防部门联系电话及时了解火情,调动灭火力量。比如大型住宅新村,要派人去路口接应消防车。
8?9?8?四、9消防法律责任
8?9?8?9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8?9?8?第五条?8?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和报告火灾事故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公民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8?9?8?9第十条?8?9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报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进行施工。
8?9?8?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需要变更的,应当报原公安消防机构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
8?9?8?9.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后,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8?9?8?9第十一条?8?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的耐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8?9?8?9 * * *室内装修、装饰根据国家工程建筑防火技术标准的规定,应采用不燃、阻燃材料,必须选用按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材料。
8?9?8?第十二条?8?9 .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场所,应当在使用或者开业前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或者开业。
8?9?8?第十四条?8?9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8?9?8?9(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8?9?8?9(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及其所属部门和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
8?9?8?9(三)根据本单位特点对职工进行防火宣传教育;
8?9?8?9(四)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8?9?8?(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查和维护,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8?9?8?(六)保证疏散通道和出口畅通,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8?9?8?居住区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前款有关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做好居住区消防安全工作。
8?9?8?第十六条?8?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将可能发生火灾和火灾时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8?9?8?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8?9?8?9(一)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严格管理;
8?9?8?9(二)实施日常消防检查,并建立检查记录;
8?9?8?(三)对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8?9?8?(4)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8?9?8?第二十条?8?电器产品和燃气器具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电气产品和燃气器具的安装和使用,线路和管道的设计和敷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技术规定。
8?9?8?第二十一条?8?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挪用、拆除或者停用消防设施和器材,不得埋压或者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或者堵塞消防通道。
8?9?8?公用事业、城市建设等单位修建道路、切断电源、水源、通讯线路,可能影响消防队的,必须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
8?9?8?第三十二条任何人发现火灾,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免费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堵塞报警。禁止谎报火警。
公共场所发生火灾时,公共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有义务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
8?9?8?发生火灾的单位必须立即组织力量灭火。周边单位要给予支持。
8?9?8?第四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可以并处罚款:
8?9?8?9(一)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8?9?8?(二)依法应当进行设计的建筑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的;
8?9?8?(三)使用或者开设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检查不合格的。
8?9?8?单位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
8?9?8?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擅自降低消防技术标准,使用防火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或者使用不合格的装饰装修材料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并处罚款。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
8?9?8?第四十三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警告。
8?9?8?9 .经营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可以并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
8?9?8?9(一)火灾隐患未及时消除的;
8?9?8?(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的;
8?9?8?(三)未保证疏散通道和出口畅通的。
8?9?8?违反本法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有车间、仓库的建筑物内设置职工宿舍的,依照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警告。
经营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可以并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
(一)火灾隐患未及时消除的;
(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的;
(三)不能保证疏散通道和出口畅通的。
在设有车间、仓库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宿舍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五条电器产品、燃气器具的安装或者布线、管道铺设不符合消防安全技术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
第四十九条公共场所发生火灾时,公共场所现场工作人员未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义务,造成人身伤亡,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五十条火灾扑灭后,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现场,隐瞒火灾原因,推卸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警告、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警告或者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海南省消防条例》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意识;对在消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关心和维护公共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是单位和公民的责任和义务。
第六每年11.9是省火日。
第十五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十七条下列人员应当参加消防培训:
(一)从事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管理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的人员;
(二)从事消防器材生产、销售和维修的人员;
(三)从事消防工程设计、安装、维修、检测和监理的人员;
(四)从事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人员和在其他有火灾危险的岗位工作的人员。
第二十条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或者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前,有火灾危险的,应当依法向公安消防机构报告,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开业和举办。
第二十三条经营场所应当加强防火,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会议场所或者其他经营活动场所应当遵守前款规定。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拆除或者停用消防设施和器材;不占用防火间距,不堵塞消防通道,不掩埋、占用消防设施水源;确需移动或者拆除消防设施的,应当向公安消防机构报告,并承担相关费用。
第三十一条任何人发现火灾都有义务迅速报警,火灾和火场附近的单位和成年公民都有义务参加灭火。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可以并处工程预算2%至5%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65438元+0,000元的罚款:
(一)工程消防设计方案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进行施工的;
(二)擅自改变已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通过的工程消防设计方案进行施工的;
(三)依法应当设计的工程竣工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而使用的;
(四)未经检查验收,擅自铺设和使用油气管道的;
(五)擅自降低消防技术标准,使用防火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以及不合格的装饰装修材料。
第四十一条公众聚集场所或者其他具有经营活动的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持有或者停产停业,可以并处65438万元以上65438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30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检查不合格,擅自使用或者营业的;
(二)违反规定,擅自举办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的;
(三)火灾隐患未及时消除的;
(四)未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的;
(五)未按规定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的;
(六)不能保证疏散通道和出口畅通的。
在设有车间、仓库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宿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