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安门地区管理委员会管理条例

北京市天安门地区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维护天安门地区的社会秩序,加强天安门地区的综合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天安门地区,是指东起国家博物馆东侧至人民大会堂西侧(不含西侧便道),南至正阳门箭楼南侧便道,北至故宫午门的区域。

第三条北京市人民政府天安门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天安门管委会)是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相关区人民政府做好天安门管理工作。

公安、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工商行政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天安门地区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天安门地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建立对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日常管理的监督检查制度,组织、协调、督促相关部门做好天安门地区的综合管理工作。

第五条天安门地区管委会应当组织政府相关部门制定天安门地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指挥体系和处置机制,并组织应急演练。

公安、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天安门地区应急预案,制定各自的分预案,加强对本部门工作人员应急处置知识的培训和应急演练。

第六条天安门地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做好天安门地区的服务和管理工作,根据社会需求对服务设施进行科学合理的统一规划。

第七条国旗升降和节假日期间,公安机关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应当加强对主要人员通道、公众聚集场所等容易发生人群拥挤或者事故的场所和部位的现场巡查和检查。针对拥挤情况,及时采取措施疏导和疏散。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在升降国旗、外事迎宾、节日庆典等重大活动、重要会议和重点区域实施的临时管制措施。

第九条在天安门地区举办文化、体育、演出等群众性活动,除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外,还应当服从天安门地区管委会的统一安排和管理要求。

在天安门地区从事与道路和公共设施相关的建筑作业和建设工程的,应当符合天安门地区综合治理规划和具体管理规定。

第十条公安、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执法,依法处罚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破坏城市绿化、非法从事经营活动以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不遵守临时管制措施的,由公安机关劝\停;不听劝告或者制止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2004年4月20日起施行。

天安门广场地下人行通道的管理

2002-11-18

天安门广场地下人行通道(以下简称“通道”)是天安门地区重要的交通设施。为确保“通道”的畅通、整洁和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现公告如下:

一、通道内禁止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残疾人轮椅除外)。

二、行人不得在通道内逗留、玩耍、抢抓。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航道内摆摊设点或进行其他经营活动。

四、严禁在频道内书写、涂抹、刻画、张贴广告和传播宣传品。

五、不随地吐痰、便溺、乱扔垃圾。严禁在通道内做任何破坏环境和公共设施的事情。

六、行人在通道和通道的出入口,要服从值班和管理人员的指挥。对违反本通告上述规定的行为,值班、管理人员和公民有权进行劝告和制止。不听劝告或制止的,由公安机关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摘自北京市公安局通告(65438+7月1,0987)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集会、游行、示威场所周边地区的规定

2002-11-18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十三条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集会场所的周边距离, 10至300米范围内不允许游行示威,具体周边距离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为此,特作如下规定。

下列道路和场所属于未经国务院市人民政府批准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场所周边距离范围:

天安门广场以西至六部口北口西长安街,人民大会堂西侧、南侧,人民大会堂西侧、路口以东西交民巷西侧;故宫博物院北门以西的富友街、金文街、南长街、北长街、景山西街、义山门街、景山前街;

台基场街、正义路、台基场街与东交民巷交叉口以西的东交民巷路段;

东安门大街与北河沿大街交口以北的北何晏街段及智德北巷;

国家计委办公楼南端阜成路与三里河路交叉口以南至三里河路,阜成路10号楼阜成路以西;

钓鱼台国宾馆以西、以南300米范围内的公共道路和露天公共场所;

首都机场、火车站、公共道路和重要军事设施300米范围内的露天公共场所。

重要军事设施应当在中央军事委员会划定的范围内实施。

天安门广场:北至天安门城墙及中山公园南门,劳动人民文化宫南门(含东西两侧红墙),南至正阳门,西至人民大会堂东围墙及西交民巷东入口,东至历史博物馆、东交民巷及新大路西入口。

二、未经国务院或者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本规定第一款规定的范围内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办法》追究法律责任。三、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四、本规定自1990+10月165438日起施行。

参观天安门广场的说明

2002-9-11

第一,注意礼貌。使用敬语,不吐脏话;穿着整洁,不袒胸。

裸背;互谅互让,不吵架不打架。

第二,保持环境卫生。不随地吐痰和嚼口香糖,不乱扔瓜果、果皮、烟头、食品包装等包装材料,不乱扔污水和污物。

第三,爱护公共设施。不要踩垃圾桶,不要爬邓华底座,不要损坏旗杆、护栏、灯具、电器、电信设备和公益告示板。

第四,爱护广场绿地。不进入绿地休息玩耍,不损坏绿地内的洒水设施,不攀爬花草树木。

第五,维护广场秩序。不在广场踢足球、滑旱冰,不从事无照经营活动,不携带凳子参加广场升旗仪式。

6.文物古迹保护。不得在石质文物上涂写、刻画、刻画或张贴宣传品。

七、未经管理部门批准,各种机动车辆、自行车、人力三轮车不准进入和穿行中心广场。

八、希望广大群众自觉遵守上述规定,服从值班人员和工作人员的指挥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