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的职业培训包括哪些内容?
岗位培训、转岗培训、学徒培训、在职培训和转岗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第一条为了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发展职业教育,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教育法和劳动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各级各类职业学校教育和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国家机关实施的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专门培训,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第三条职业教育是国民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就业的重要途径。国家发展职业教育,推进职业教育改革,提高职业教育质量,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进步需要的职业教育体系。
第四条实施职业教育,必须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对受教育者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传授职业知识,培养职业技能,提供职业指导,全面提高受教育者的素质。
第五条公民有依法接受职业教育的权利。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职业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实施职业教育的义务。
第七条国家采取措施发展农村职业教育,支持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发展职业教育。国家采取措施帮助妇女接受职业教育,组织失业人员接受多种形式的职业教育,扶持残疾人职业教育的发展。
第八条职业教育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按照国家制定的职业分类和职业等级标准实施,实行学历证书、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国家实行劳动者在就业或者上岗前接受必要的职业教育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