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机关事业单位在线培训

《巴彦淖尔市生育保险实施办法》规定,我市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单独运行。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0.5%缴纳生育保险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按照本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0.1%缴纳生育保险费。

用人单位为职工连续缴费满一年以上并继续缴费,符合生育政策的女职工可享受产假和生育医疗待遇。

产假期间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以统筹地区单位为缴费基数,按规定计发。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生育医疗费用实行限额收费和报销。正常生产不超过1200元;难产(侧切)不超过1400元;剖腹产不超过3000元;多胞胎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100元。在上述限额内,符合报销条件的生育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予以报销。

男职工所在单位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足额缴费,其配偶不在生育保险范围内但符合生育政策的,男职工配偶也可享受相关生育医疗待遇。